陈忠义: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王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闫慧珍、赵昱、祁召才、刘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闫慧珍、赵昱、祁召才、刘晓敏、田宇、肖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张靖国、刘爱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张靖国、刘爱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武楷钧: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486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内010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温宇峰:
本院受理原告韩喜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0)内0104民初3585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张利凤、白永红、田美琪: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30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孟克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孟克毕力格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杨虎:
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杨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624执12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执行裁定书(查封)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20)内062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呼和浩特市天舒饭店、陈光: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天舒饭店、陈光、岳乃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岳乃欣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415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被执行人)岳乃欣不服,向呼和治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杨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宋秀莲与被告杨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春霞、张春如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2020)内0121民特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已届满3个月,曹进春仍然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曹进春失踪;二、指定申请人张春霞为失踪人曹进春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查汗口肯、苏日塔拉:
本院执行的白革命申请执行查汗口肯、苏日塔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624执12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冻结)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624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韩淑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韩淑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刘双和乐:
本院受理原告师学坤与被告刘双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双和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师学坤借款本金14950元;二、被告刘双和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师学坤以借款本金149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自2020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赵乌力吉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于仁有与被告赵乌力吉白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赵乌力吉白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仁有借款107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张宝力高:
本院受理原告常学红与被告张宝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宝力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常学红借款本金12500元;二、被告张宝力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常学红借款逾期利息1062元(12500元×0.005元×17个月,从2017年11月9日至2019年4月9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王玉泉(又名玉泉):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兰与被告王玉泉、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玉泉、景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桂兰借款本金19500元;二、被告王玉泉、景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桂兰借款逾期利息3315元(19500元×0.005元×34个月,从2017年3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三、被告王玉泉、景云支付原告刘桂兰以借款本金1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从2020年1月14日至借款偿还完毕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齐白音那:
本院受理原告于勇诉你及白巴力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马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玉与被告马小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马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海玉建房尾欠款本金19600元;二、被告马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白海玉欠款利息18816元(19600元×0.02元×48个月,从2016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并继续支付从2020年7月1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未尝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马利江: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张留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小吴吉仁台(又名吉仁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包吉力特: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前德门、陈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王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胡双英、董小莲:
本院受理原告吴占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