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楝楝、张兰女、王威军、庞燕虾: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李楝楝、张兰女、王威军、庞燕虾、才让卓玛、王红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才让卓玛、王红中就(2020)内0105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李楝楝、张兰女、王威军、庞燕虾: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李楝楝、张兰女、王威军、庞燕虾、才让卓玛、王红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才让卓玛、王红中就(2020)内0105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李楝楝、张兰女、王威军、庞燕虾: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李楝楝、张兰女、王威军、庞燕虾、才让卓玛、王红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李楝楝、张兰女、王威军、庞燕虾: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李楝楝、张兰女、王威军、庞燕虾、才让卓玛、王红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冯拴爱、陈交其、陈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拴爱、陈交其、陈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2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王捷、刘晓庆:
本院受理原告甘霖与被告王捷、刘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17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内蒙古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鼎信税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32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桑萨日玛:
本院受理原告闫海强与被告桑萨日玛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85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郜粉桃、张俊威、胡粉叶、王三子: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郜粉桃、张俊威、胡粉叶、王三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额尔敦、杨茗舒、钟海玉、梁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额尔敦、杨茗舒、钟海玉、梁玉霞、庞建峰、兰秀芳、郭晓宇、张春红、艾娜、姚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1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郝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郝建军、魏智娜、孙卫星、范婷、范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内蒙古金基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诉内蒙古金基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继红、周晓俊、李道勤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郑炜(曾用名郑润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全颖(曾用名赵继珠)诉被告郑炜(曾用名郑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郑炜(曾用名郑润明)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35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一团火超市诉被告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创睿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06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戚凯、苏田国、杨兹霞: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申请执行戚凯、苏田国、杨兹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1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张文军: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43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张文军所有的位于玉泉区通顺西街大召旅游商贸居住区B7号楼12层2单元1201号房屋一套),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王晓龙:
本院受理于明涵申请执行王晓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60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20)内0105执36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张二军:
本院受理刘计发申请执行张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5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塔娜与被告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塔娜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800元,本息合计44800元;二、被告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塔娜自2015年12月2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塔娜自2016年10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冬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李春:
本院受理原告高德全与被告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德全欠款本金5100元,利息9945.82元,本息合计15045.82元;二、被告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高德全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张丽颖: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张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伟借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249元,由被告张丽颖负担10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包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店与被告包其木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陈秋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刘晓花通讯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99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刘晓花通讯部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张全: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1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白永光、杨巴根娜、文怀忠、白玉堂、张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永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9280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39280元;二、被告白永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1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杨巴根那、白玉堂、文怀忠、张全对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64元,由被告白永光、杨巴根那、白玉堂、文怀忠、张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潘铁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壮沙与被告潘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潘铁明偿还原告陈壮沙借款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铁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张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谭玉荣诉被告张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张军:
本院在执行高俊香申请执行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内0802执恢10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王永玲:
本院受理的朱峰申请执行王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永玲所有的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蒙L7125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内0802执22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付林林、杭锦旗丽波加油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卫国与被执行人付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卫国申请将被申请人杭锦旗丽波加油站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4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卫国的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刘卫国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42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内0602执异4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杭锦旗丽波加油站追加为申请执行人刘卫国与被执行人付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2、本案的相关费用均由被执行人及被申请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乔金狗(曾用名乔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大雄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金狗(曾用名乔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宋晓雅: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彭程、张佳、刘强、国星星、付晨、贾磊、王若飞、薛菁、董乐乐、孔德飞、宋晓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冯军军与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终本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东达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永亮、赵桂英、赵永明、赵智强、马忻、赵智慧、任熙文:
本院执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与鄂尔多斯市东达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永亮、赵桂英、赵永明、赵智强、马忻、赵智慧、任熙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86号之三、四、五、六、七执行裁定书,通知你们参加查封财产处置前评估机构选取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刘长岁:
原告张凤华与被告刘长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长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凤华借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长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王留柱、董塔娜: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波与被告王留柱、董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留柱、董塔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刘玉波借款本金5900元,支付利息2945.28元,本息合计8845.28元;二、被告王留柱、董塔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刘玉波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从2020年6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刘玉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