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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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4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娜仁格日勒与被执行人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异40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段柱柱、王炜伦与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耿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苗与被告耿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耿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苗支付房屋租赁转让费8万元,及利息损失2126.7元,合计人民币82126.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8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苗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40元,由被告耿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邓安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中、邓安宇、第三人贾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20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裁定内容为:一、驳回原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第三人贾愈的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6元,原告预交532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韩莹莹、武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峰、韩莹莹、巴特尔、武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峰、韩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3055.53元及利息265347.79元(截止2019年11月16日),并支付从2019年11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李伟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荐诉被告李伟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荐欠款本金6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6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5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刘月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刘月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月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129993.73元及利息,复利、罚息11512.81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共计141506.54元,2020年5月16目至欠款还清至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但利息、复利、罚息总计以24%为上限;二、被告刘月芬于本判决生效之目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陆兵: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成诉被告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志成支付烟酒款32218元及利息(以32218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4目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目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郭艳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艳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田嫦娥:

本院受理原告丁晓华与被告郑田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嫦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丁晓华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17.7万元(截止到2020年7月1日),并以3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嫦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君诉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利息112933.3元(暂由2019年7月4日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止,2020年9月16日至实际给付本金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另行计算),共计712933.3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姜如意: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红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志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志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呼和浩特市格林实用技术研究所: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兴华木器加工厂诉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兴华木器加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8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兴华木器加工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赵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恩柱诉被告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恩柱所欠土豆款人民币12042元整。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0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鲁吉(又名鲁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瑞霞诉被告鲁吉(又名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鲁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瑞霞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利率,从2018年8月2日开始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鲁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成双月:

本院受理原告刘先台(曾用名刘先胎)诉被告成双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双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先台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元为本金,以受理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为利率,从2013年6月20日开始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双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张二泉: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刚与被告张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1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被告张二泉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吴小刚下欠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吴小刚负担250元,被告张二泉负担27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二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孔维山、甄德芳、孔佑其:

本院受理原告王蕴芳诉被告冯瑜杰、孔维山、甄德芳、孔佑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石根旺:

本院受理原告边旭光诉被告石根旺,第三人内蒙古尚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拉特路西鑫盛综合楼第28号/30号/26号/20号商铺(房产证号:135011106898/23120/23119/23118);二、驳回原告边旭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根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蔺红:

原告蔺梅诉被告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蔺梅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蔺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宋学军、高艳茹、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红诉被告宋学军、高艳茹、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宋学军、高艳平为原告李永红办理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6号街坊11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网签备案手续及房屋产权证;2、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李永红协助办理变更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6号街坊11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网签备案手续及房屋产权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433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张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石志强与被告刘燕、张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张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石志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石志强欠付利息130000元;三、驳回原告石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张云飞负担9625元,由原告石志强负担1375元]及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请求撤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丁虎: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诉被告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822号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利息40000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马俊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杰诉被告马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俊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杰借款本金99500元及利息5850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二、被告马俊祥偿还原告王杰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9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2019年1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三.驳回原告王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670元,由被告马俊祥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439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王耀军、单军、苏建宏、赵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252万元。二、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30万元×90%= 27万元为本金按年6%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违约金30003元,计算公式为30万元×90%X6%X676天(2018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365天=30003元。三、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40万元×90%=36万元(共3笔)为本金按年6%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下:(1)从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违约金38229元,计算公式为40万元×90%×6%×646天(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365天=38229元;(2)从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违约金36395元,计算公式为40万元×90%×6%×615天(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365天=36395元;(3)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违约金34619元,计算公式为40万元×90%×6%×585天(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365天=34619元。四、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50万元×90%=45万元(共2笔)为本金按年6%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下:(1)从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违约金40981元,计算公式为50万元×90%×6%×554天(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365天=40981元(2)从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违约金38688元,计算公式为50万元×90%×6%×523天(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365天=38688元。五、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30万元为本金按年6%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下:从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违约金21970元,计算公式为30万元×90%×6%×495天(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365天=21970元。以上一、二、三、四、五项合计2760885元。六、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252万元为本金按年6%利率计算的从2020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七、请求被告单军、苏建宏、赵晓云对上诉请求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承担连带还款担保责任。八、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史雯杰:

本院受理原告栾卓珅与被告史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史雯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栾卓珅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史雯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刘苏腰拉(刘俊杰)、闯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利发水暖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苏腰拉、闯海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利发水暖商店欠款26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唐学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敖力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学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敖力照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9800元【(10000元×0.02元×54个月,2016年1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1000元】,合计19800元;二、被告唐学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敖力照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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