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凤通讯员张杨)近日,记者从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马某几年间多次以买卖树苗为幌子,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3.7万元,马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马某通过电视了解到,近期树苗生意火热,便萌生歪点子。多方打听,联系上了想要发财的崔某,他对崔某说:“咱们可以合伙做松树生意,你先交2万定金,事成后,咱两五五分成。”过了几天,马某以树苗涨价为由,又向崔某要了1万5千元。为了降低崔某警惕性,马某花了几元钱在打字店伪造了松树移栽合同,随便签上编造的名字,然后对崔某说:“5万元定金交了,你就等着挖树吧。”没过多久,定金被马某挥霍一空,马某又联系崔某:“松树的生意没做成,我找了机关内部的人,有内部消息,明天带你去苗圃看苗。”次日,“眼见为实”的崔某再次打消了顾虑,马某见状狮子大开口:“你再出5万,这次连本带利都给你补上,做生意,不下狠心怎么挣大钱!”崔某东拼西凑弄到5万元,随马某一同向苗圃主人交了定金打了收条。万万没想到马某来了“回马枪”,几日后,马某单独找到苗圃主人,说家人重病急需用钱,5万的定金要回来4万。之后,在苦苦哀求下,从苗圃主人处把剩的1万元也要了回来。从2011年至今,马某以相同手段,骗取他人4次,合计人民币13.7万元。
元宝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