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俊青、王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罗日满.高雪云:
本院在执行王兰.张汉荣申请执行罗日满.高雪云民间借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王篮平、魏秀芳:
本院在执行王建梅申请执行王篮平、魏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赵瑞兰:
本院受理原告曹宏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4民初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印春娥:
本院受理原告渠泽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4民初第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闫洪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彦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闫洪亮立即偿还原告王彦春借款本金279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84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23.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何振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开鲁县清河牧场成玉种子农资商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振生立即偿还原告开鲁县清河牧场成玉种子农资商店欠款8193.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13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包春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开鲁县清河牧场成玉种子农资商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春鹏立即偿还原告开鲁县清河牧场成玉种子农资商店欠款本金32685.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90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05.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布和白乙拉、海明:
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好)诉们与额尔敦布和、额尔敦陶吐格、喜宝买卖合同纠纷两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8)内0522民初4182、418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舍日布、李海山、来小、李要斯图、梅兰:
原告科左后旗马王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三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8)内0522民初4672、4744、474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包玉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5203号原告袁久富诉被告包玉柱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款375912.74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5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庞海林: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4882号原告山丹诉被告庞海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依法确认2009年5月7日所签《赠与书》项下房权证0996号房屋归属原告,并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白银来、张仙桃:
本院受理原告罗小君诉被告白银来、张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白银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54万元以及利息43.2万元。利息按本金27万元为基准,月利率2%计算,从2011年7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同时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以本金27万元为基准,从2018年3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张仙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雄东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10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雄东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利息款1226616.2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利息款1226616.2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日0.038%计算);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雄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的利息款1226616.2元的利息(利息以代偿的利息款1226616.2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计算);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1元,由原告负担1701元,三被告共同承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鄂尔多斯市源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10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开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利息款1243262.66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利息款1243262.66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日0.038%计算):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开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的利息款1243262.66元的利息(利息以代偿的利息款1243262.66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14元,由原告负担1814元,三被告共同承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鄂尔多斯市开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10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开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利息款1243262.66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利息款1243262.66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日0.038%计算);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开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的利息款1243262.66元的利息(利息以代偿的利息款1243262.66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14元,由原告负担1814元,三被告共同承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10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的利息款1113812.35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利息款1113812.35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日0.038%计算);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的利息款1113812.35元的利息(利息以代偿的利息款1113812.35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0元,由原告负担880元,三被告共同承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刘艳红(曾用名刘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吕红梅诉被告裴喜喜、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王文海、马玉艳:
本院在执行吕静波申请执行王文海、马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8)内0602执1232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们履行(2016)内06民终13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给你们的义务;2.内锦通估字[2018]第10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6号街坊3号楼4单元302室房产(产权证号:109030904376号)在价值时点2018年6月4日的市场总价值为471312元(大写金额:肆拾柒万壹仟参佰壹拾贰元整),该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3.(2018)内0602执1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马玉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6号街坊3号楼4单元302室(产权证号:109030904376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宝祥诉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刘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杨宝祥借款88.5万元和利息148.68万元(从2011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止,按本金88.5万元,月利率按2%计算,88.5万元×2%×84个月)及以本金88.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刘良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7元,由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刘良荣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李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增与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所各尔西:
本院受理原告赵满成与被告所各尔西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陈二平、史利霞、辛德文: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二平、史利霞、辛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