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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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俊:

本院执行的刘彩虹申请执行马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7)内0602执162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7)内0602执1625号拍卖裁定书;三、评估报告,确定马俊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9-5-410室室房产一处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4月10日评估价值为85787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韩利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新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利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董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燕萍诉被告董香清、梁善、董建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杨燕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燕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宋青林、韩宏、鄂尔多斯市华峰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彩花诉被告宋青林、韩宏、鄂尔多斯市华峰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宋青林、韩宏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31108元(以借款本金16万元为准,从2011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4日,年利率24%计算;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准,从2011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25日,年利率24%计算),并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准从2018年3月25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华峰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3、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准,从起诉之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白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万红辉诉被告白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白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万红辉偿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2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张东海:

本院受理原告班建国诉被告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张东海给付原告车款15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郗建设:

本院在王俊义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鄂尔多斯昌信估字(2018)第007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石钟鸣、李美兰:

本院在执行张树珍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7)内0602执987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们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78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2017)内0602执987号财产报告令;三、鄂中博房地估字(2018)第C-05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最终确定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河南岸A01-01地块伊旗阿镇滨湖路6-2-404号房产于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总价为人民币839542元;四、(2017)内0602执9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石钟鸣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河南岸A01-01地块伊旗阿鎮滨湖路6-2-404号房产(合同编号:2011-0050846)。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冯丹:

本院受理孟海军等人诉被告内蒙古知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冯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2018)内0602民初2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被告内蒙古知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张广霞:

本院受理原告徐俊利、王来祥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鄂尔多斯市道亨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吕春波:

本院受理原告董利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赵玉梅偿还原告借款420000元,利息572000元,共计992000元;2、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道亨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吕春波、闫小丹作为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尹国慧、刘春梅: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国慧、刘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赵秀平、许小慧: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秀平、许小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闫军:

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受理的原告杨宇诉被告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闫军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董书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玉林诉董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董书成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128号判决书{一、被告董书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玉林借款本金56400元,支付逾期利息4230元【56400元×0.005元×15个月(2016年12月4日至2018年3月4日)】本息合计60630元;二、驳回原告王玉林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李金泉、赵玉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国庆诉李金泉、赵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金泉、赵玉梅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131号判决书(被告李金泉、赵玉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国庆借款13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马洪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铁龙诉马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洪海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131号判决书(一、被告马洪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铁龙玉米款38600元;二、驳回原告铁龙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包青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与被告包青林、海满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要求被告包青林、海满喜共同偿还购买青贮机欠款15500元及支付利息3487.50元[15500元元×0.015元×15个月(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12月7日)],本息合计18987.50元,利随本清;2.要求被告包青林、海满喜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王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飞诉你与李双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民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内蒙古爱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发尧诉内蒙古爱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刚、赵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锐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吉连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兰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兰全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泰毅诉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亚军、王殿芝、吴华英诉内蒙古诚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10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苏德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华诉被告苏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张建明、张震、段小花、石兰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建明、张震、段小花、石兰清、内蒙古国益瑞康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3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刘桂芳、赵斌、毕宏宇、刘利军、赵俊英、张海军、常慧权、华夫、江辉、李永清、潘艳平、红梅、曾莉萍、刘春辉、王翠芳、张明星、王先政、刘建明、李永强、杨丽荣、郝秀兵、郝建峰、臧日鑫、马援军、郝小飞、许剑峰、张建飞、任志成、雷存财、刘丽娜、郭金良、郑小拼、智国强、马美军、包那顺吉力根、包振华、王海旭、武建国、叶东生、李永鹏、相秀清、李志荣、陈钦明、马晓鹏、王文奎、王文玲、张美利、李鹏、张小卫、温占胜、马铁、黄巨宝、王睿挺、曹世清、任喜明、张文亮、王丽梅、唐国城、李福冈、杨玉林、刘刚、王建伟、李泽星、张秀荣、陈红英、佈和、王茂勋、娜仁托雅、靳臻梅、高尚毓、孟繁山、张戬、付学海、高成龙、冯义斌、领全、吴琼、郭金良、师江燕、蒿鑫、李帅、李桂林、郝锦芳、王新军、闫瑞瑞、贺金梅、冀振华、王月霞、胡瑞梅、贾志国、申飞飞、刘存振、付慧军、郭贺飞、闫娇娇、王崔玲、张国梁、吕文江、张金堂、康玉清、佟霄、白文元、董兰生: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芳等人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海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蒙海和公司对查封位于呼和浩特市炼油厂生活区对面世纪春天小区千禧园南门由西向东的商品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何振源、张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诉被告何振源、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802民初354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振源、张霞应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王英现金50000元,并从2011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该款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何振源、张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乔小平(乔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吕玉文诉乔小平(乔富强)(2018)内0125民初63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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