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李淑南将在华安保险投保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A款的保单遗失,保单号为6282301083220190000039,保单流水号为170000022968,声明作废。
被保险人乔宝玉,车牌号:蒙GDF730,商业险保险单丢失,单证号码:1101911501085459,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新贝商贸有限公司不慎将开户许可证原件、密码纸原件丢失,开户行:招商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广场分行,账号471900251310803,特此声明。
本人不慎将太平洋产险鄂尔多斯中支投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单以及标志丢失,流水号QBBC2050099829,QJ BD2061364300,保单号ANEMK0GCTP20B001073L,投保人梁海彬,声明作废。
刘芳(身份证号码:152723199101151843),不慎将律师执业证丢失,证号:11506201611646124,执业机构: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声明作废。
2020年12月18日
■催收公告
截至2020年12月18日,张美荣未按约定向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偿还所欠本息,我行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及担保人依法予以公告催收:
1、借款人:张美荣,身份证号码:152827195802261220,借款期限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贷款余额10万元,拖欠利息10144.84元,逾期罚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担保方式:农户联保;担保人:田向兵,张彦兵,刘瑞霞2、担保人:田向兵,身份证号:152827197005061233;3、担保人张彦兵,身份证号码:152827196902141212;4、担保人配偶刘瑞霞,身份证号码:15282719710404122X。经多次催收,借款人一直未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将借款人与担保人进行催收欠款公告。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
2020年12月18日
■催收公告
截至2020年12月18日,田向兵未按约定向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偿还所欠本息,我行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及担保人依法予以公告催收:1、借款人:田向兵,身份证号:152827197005061233,借款期限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贷款余额47986.62元,逾期罚息(以47986.6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担保方式:农户联保;担保人:张美荣,张彦兵,刘瑞霞2、担保人:张美荣,身份证号码:152827195802261220;3、担保人张彦兵,身份证号码:152827196902141212;4、担保人配偶刘瑞霞,身份证号码:15282719710404122X。经多次催收,借款人一直未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将借款人与担保人进行催收欠款公告。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
2020年12月18日
■公 告
包头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已根据申请人宋艳梅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法受理了双方之间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本案案号为2019第0603号。现本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9)包仲裁字第278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18日
■公 告
包头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已根据申请人王翠梅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法受理了双方之间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本案案号为2019第0602号。现本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9)包仲裁字第279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18日
■公 告
包头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已根据申请人王凤梅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法受理了双方之间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本案案号为2019第0604号。现本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9)包仲裁字第280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18日
■公 告
包头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已根据申请人王海梅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法受理了双方之间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本案案号为2019第0601号。现本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9)包仲裁字第273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18日
■仲裁送达公告
吉日嘎拉(身份证号152724196511120014):
我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0)鄂仲字第05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开庭规则、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并定于答辩和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15日(2020年3月23日)上午9时0分在我会仲裁庭(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仲裁大厦五楼511第二仲裁庭,联系电话:0477-8379484)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18日
■债权转让通知
王拴柱、郝存连:
2019年12月8日,张杰与王宝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张杰将其对王拴柱、郝存连享有的所有债权全部转让给王宝来。请王拴柱、郝存连自发出该债权转让通知后直接向王宝来履行上述全部义务。
出让人:张杰 受让人:王宝来
2020年12月18日
■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债权转让人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受让方刘晓晨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享有(2015)伊民初字第5358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人:赵浩波,担保人:孙建军、陈增慧、许子超、杜丽君)依法转让给刘晓晨。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公告与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债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刘晓晨享有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晓晨
2020年12月18日
■更 正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在国内统一刊号CN15-0025《内蒙古法制报》第4037期刊登公告,原告韩海青与被告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误将原告“韩海青”错写成“赖海青”,现将“赖海青”更正为“韩海青”。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巴彦淖尔市建技中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债权的公告
各债权人:
为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清理并支付到期未结货物、工程、服务尾款,特发布此通知。由于我公司现无法联系到以下相关企业、主体,故此请相关主体自本通知刊发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前来我公司核实、确认债权并领取款项,逾期未申报、未确认债权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一、各债权企业:
1、呼和浩特市鑫富凯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二、现就债权申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申报时间: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2、申报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西蒙奈伦广场B座中国华电办公大楼。
3、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
(1)相关合同原件或能够证明债权的其他材料;(2)债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提供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5)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如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
如有疑问,请来人或来电咨询:0471—6322117(毕女士)
特此通知
巴彦淖尔市建技中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华电福新察右中旗宏盘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申报债权的公告
各债权人:
为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清理并支付到期未结货物、工程、服务尾款,特发布此通知。由于我公司现无法联系到以下相关企业、主体,故此请相关主体自本通知刊发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前来我公司核实、确认债权并领取款项,逾期未申报、未确认债权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一、各债权企业:
1、乌兰察布市佳晨环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桂林市三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3、呼和浩特市吉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4、呼和浩特市汇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6、内蒙古精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现就债权申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申报时间: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2、申报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西蒙奈伦广场B座中国华电办公大楼。
3、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
(1)相关合同原件或能够证明债权的其他材料;(2)债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提供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5)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如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
如有疑问,请来人或来电咨询:0471—6322117(毕女士)特此通知
华电福新察右中旗宏盘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内蒙古富丽达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申报债权的公告
各债权人:
为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清理并支付到期未结货物、工程、服务尾款,特发布此通知。由于我公司现无法联系到以下相关企业、主体,故此请相关主体自本通知刊发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前来我公司核实、确认债权并领取款项,逾期未申报、未确认债权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一、各债权企业:
1、呼和浩特市四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安测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北京易诚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4、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5、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6、北京天诚宇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现就债权申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申报时间: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2、申报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西蒙奈伦广场B座中国华电办公大楼。
3、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
(1)相关合同原件或能够证明债权的其他材料;(2)债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提供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5)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如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
如有疑问,请来人或来电咨询:0471—6322117(毕女士)
特此通知
内蒙古富丽达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内蒙古华电二连浩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报债权的公告
各债权人:
为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清理并支付到期未结货物、工程、服务尾款,特发布此通知。由于我公司现无法联系到以下相关企业、主体,故此请相关主体自本通知刊发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前来我公司核实、确认债权并领取款项,逾期未申报、未确认债权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一、各债权企业:
1、内蒙古弘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内蒙古仕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二、现就债权申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申报时间: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2、申报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西蒙奈伦广场B座中国华电办公大楼。
3、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
(1)相关合同原件或能够证明债权的其他材料;(2)债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提供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5)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如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
如有疑问,请来人或来电咨询:0471—6322117(毕女士)特此通知
内蒙古华电二连浩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内蒙古华电宏图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申报债权的公告
各债权人:
为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清理并支付到期未结货物、工程、服务尾款,特发布此通知。由于我公司现无法联系到以下相关企业、主体,故此请相关主体自本通知刊发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前来我公司核实、确认债权并领取款项,逾期未申报、未确认债权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一、各债权企业:
1、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二、现就债权申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申报时间: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2、申报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西蒙奈伦广场B座中国华电办公大楼。
3、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
(1)相关合同原件或能够证明债权的其他材料;(2)债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提供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5)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如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
如有疑问,请来人或来电咨询:0471—6322117(毕女士)特此通知
内蒙古华电宏图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内蒙古华电辉腾锡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申报债权的公告
各债权人:
为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清理并支付到期未结货物、工程、服务尾款,特发布此通知。由于我公司现无法联系到以下相关企业、主体,故此请相关主体自本通知刊发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前来我公司核实、确认债权并领取款项,逾期未申报、未确认债权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一、各债权企业:
1、哈尔滨金德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呼和浩特佳明电气有限公司
3、青岛方正环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4、北京景福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北京嘉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包头青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7、天津万德莱斯科技有限公司
8、内蒙古优利融盛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9、内蒙古立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0、内蒙古海隆润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1、北京汇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12、呼和浩特市众禾丰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厂
13、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14、察右中旗打井维修队
15、北京莱维赛尔科技有限公司
16、北京中科瑞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锦州拓新电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8、北京中创瑞普科技有限公司19、四川灵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内蒙古福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21、呼和浩特市四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2、呼和浩特市唯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23、呼和浩特市欧能杰风电服务有限公司24、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5、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6、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27、沈阳绿新新风能设备维护公司28、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9、呼和浩特市鑫富凯物资商贸有限公司30、呼和浩特市鼎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31、北京朗润科创贸易有限公司32、北京嘉源兴通科技有限公司
33、包头市银海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34、北京正东旭科贸有限公司
35、呼和浩特市紫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36、内蒙古超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7、新乡市麒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38、呼和浩特市索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39、北京盈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40、内蒙古意通天地电脑有限责任公司41、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2、长春市凯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3、北京蓝恒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44、包头市鸿海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45、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46、河北省金具电力有限公司
47、呼和浩特市诺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48、金坛市金兰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49、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50、保定三伊方长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51、乌兰察布市诚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
52、内蒙古雅嘉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53、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
54、北京迅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二、现就债权申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申报时间: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2、申报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西蒙奈伦广场B座中国华电办公大楼。
3、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
(1)相关合同原件或能够证明债权的其他材料;(2)债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提供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5)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如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
如有疑问,请来人或来电咨询:0471—6322117(毕女士)特此通知
内蒙古华电辉腾锡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内蒙古华电玫瑰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申报债权的公告
各债权人:
为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清理并支付到期未结货物、工程、服务尾款,特发布此通知。由于我公司现无法联系到以下相关企业、主体,故此请相关主体自本通知刊发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前来我公司核实、确认债权并领取款项,逾期未申报、未确认债权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一、各债权企业:
1、上海瑞西实业有限公司
2、安测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3、北京清电科技有限公司
4、天津格润万德科技有限公司
5、内蒙古欣茂生态技术咨询有限公司6、内蒙古森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现就债权申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申报时间: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2、申报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西蒙奈伦广场B座中国华电办公大楼。
3、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
(1)相关合同原件或能够证明债权的其他材料;(2)债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提供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5)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如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
如有疑问,请来人或来电咨询:0471—6322117(毕女士)
特此通知
内蒙古华电玫瑰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内蒙古三胜风电有限公司
申报债权的公告
各债权人:
为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清理并支付到期未结货物、工程、服务尾款,特发布此通知。由于我公司现无法联系到以下相关企业、主体,故此请相关主体自本通知刊发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前来我公司核实、确认债权并领取款项,逾期未申报、未确认债权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一、各债权企业:
1、武汉恒信众拓科技有限公司。
2、登高电气有限公司。
二、现就债权申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申报时间: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2、申报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西蒙奈伦广场B座中国华电办公大楼。
3、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
(1)相关合同原件或能够证明债权的其他材料;(2)债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提供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5)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如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
如有疑问,请来人或来电咨询:0471—6322117(毕女士)
特此通知
内蒙古三胜风电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