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春、张伟、韩立民、张凤全、张传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王福春、张伟、韩立民、张凤全、张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6829.42元,支付利息9176.36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56005.78元;二、被告王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伟、韩立民、张凤全、张传富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0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福春、张伟、韩立民、张凤全、张传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罗文泉:
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罗文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文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人民币3800元;二、被告罗文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文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李长红(李长宏)、赖俊杰(赖秋萍):
原告宋志军与被告李长红、赖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长红、赖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志军借款本金73100元,利息10780元{【10000元×年利率15.4%×1年(2017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8日)=1540元;】+【60000元×年利率15.4%×1年(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9240元】},本息合计83880元;二、驳回原告宋志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8元,由原告宋志军负担138元,由被告李长红、赖俊杰负担1910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赵庆、吴亮梅:
原告徐明与被告赵庆、吴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庆、吴亮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明借款本金44000元;二、被告赵庆、吴亮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明以借款本金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7年2月18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赵庆、吴亮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明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庆、吴亮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曹国义:
原告李勇与被告曹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国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勇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国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包额尔敦巴根那、银花(别名:白银花):
原告陈海娟与被告包额尔敦巴根那、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额尔敦巴根那、银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海娟借款本金人民币16571.2元并支付原告陈海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6571.2元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海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元,原告陈海娟负担172元,被告包额尔敦巴根那、银花负担2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额尔敦巴根那、银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吴六虎、陈达古拉:
原告潘建中与被告吴六虎、陈达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六虎、陈达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建中借款23600元。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六虎、陈达古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王艳(别名王双喜):
原告尹长福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尹长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尹长福自2005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伟、韩立民、王福春、张凤全、张传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张伟、韩立民、王福春、张凤全、张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7528.03元,支付利息9256.99元(正常利息3045元+逾期利息6211.99元),本息合计56785.02元;二、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2020年8月1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韩立民、王福春、张凤全、张传富对被告张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伟、韩立民、王福春、张凤全、张传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凤全、张伟、韩立民、王福春、张传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张凤全、张伟、韩立民、王福春、张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凤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9553.69元(正常利息3045元+逾期利息6508.69元),本息合计59553.69元;二、被告张凤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2020年8月1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张伟、韩立民、王福春、张传富对被告张凤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伟、韩立民、王福春、张凤全、张传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包玉宝、刘春红:
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包玉宝、刘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玉宝、刘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7890元,利息2551.62元【7890元×15.4%×2.1年(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7日)】,本息合计:10441.62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元,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负担12元,被告包玉宝、刘春红负担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玉宝、刘春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佟连成、白娜娜、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佟连成、白娜娜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0元,利息69516.44元,本息合计349516.44元;2.要求被告佟连成、白娜娜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础加收50%,从2018年12月11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王刚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康风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崔二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康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崔二农资经销处欠款9287元,利息6046.56元(9287元×年利率15.4%×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7月15日),合计15333.56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崔二农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崔二农资经销处负担46元,由被告康风春负担2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康风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白阿古拉、包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阿古拉、包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5468.81元(利息截止至2020年6月21日),本息合计21468.81元;二、被告白阿古拉、包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阿古拉、包秀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包秀梅、白阿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秀梅、白阿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890元、利息25154.45元(利息截止至2020年6月21日),本息合计75044.45元;二、被告包秀梅、白阿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989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6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秀梅、白阿古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孟达、张智强: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孟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47831.66元(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12日),本息合计127831.66元;二、被告孟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的利息(本金按80000元计算);三、被告张智强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85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达、张智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包青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娟与被告包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青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海娟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二、被告包青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海娟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8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青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李吐古斯: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娟与被告李吐古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吐古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海娟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二、被告李吐古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海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8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吐古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崔龙、于秀艳:
本院受理原告关玉花与被告崔龙、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龙、于秀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玉花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8100元,本息合计48100元;二、被告崔龙、于秀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关玉花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龙、于秀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关玉花与被告张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金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玉花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张金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关玉花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金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