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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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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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与被告韩长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长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6930元,并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长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王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付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370元;二、被告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付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37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金龙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崔玉裕、张伟国、张传波、杨海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崔玉裕、张伟国、张传波、杨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玉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3816.68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63816.68元;二、被告崔玉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传波、杨海江、张伟国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3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玉裕、张伟国、张传波、杨海江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韩立民、王福春、张伟、张凤全、张传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韩立民、王福春、张伟、张凤全、张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立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9553.69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59553.69元;二、被告韩立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福春、张伟、张凤全、张传富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8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立民、王福春、张伟、张凤全、张传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王洪胜、王福江、郭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王洪胜、王福江、郭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洪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1761.31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61761.31元;二、被告王洪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福江、郭永明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3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洪胜、王福江、郭永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赵环小、吴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环小、吴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环小、吴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9.786‰计算;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8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环小、吴长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包玉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包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玉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7700元,并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帮农农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玉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王会成、王守君、朱长江、杨海龙、杨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会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5812.89元,支付利息8950.95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54763.84元;二、被告王会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利息,以借款本金45812.8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三、被告王守君、朱长江、杨海龙、杨海峰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1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会成、王守君、朱长江、杨海龙、杨海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王会永、王守杰、杨有、崔玉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王会永、王守杰、杨有、崔玉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会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9464.87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59464.87元;二、被告王会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崔玉坤、杨有、王守杰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8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会永、王守杰、杨有、崔玉坤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王守杰、王会永、杨有、崔玉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王守杰、王会永、杨有、崔玉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9312.62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59312.62元;二、被告王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崔玉坤、杨有、王会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守杰、王会永、杨有、崔玉坤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王守君、王会成、朱长江、杨海龙、杨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守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3804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63804元;二、被告王守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会成、朱长江、杨海龙、杨海峰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3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守君、王会成、朱长江、杨海龙、杨海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杨海河、马波、项福君、张风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杨海河、马波、项福君、张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海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9502.94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59502.94元;二、被告杨海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马波、项福君、张风海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海河、马波、项福君、张风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杨有、王会永、王守杰、崔玉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杨有、王会永、王守杰、崔玉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9477.56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59477.56元;二、被告杨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崔玉坤、王会永、王守杰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8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有、王会永、王守杰、崔玉坤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传波、张伟国、崔玉裕、杨海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张传波、张伟国、崔玉裕、杨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传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3829.37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63829.37元;二、被告张传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伟国、杨海江、崔玉裕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3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传波、张伟国、崔玉裕、杨海江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

张传明、杨秀海、魏树发、杨秀峰、孟祥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8320.75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68320.75元;二、被告张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杨秀海、魏树发、杨秀峰、孟祥佳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50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传明、杨秀海、魏树发、杨秀峰、孟祥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伟国、张传波、崔玉裕、杨海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张伟国、张传波、崔玉裕、杨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伟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3829.37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63829.37元;二、被告张伟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传波、杨海江、崔玉裕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3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伟国、张传波、崔玉裕、杨海江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朱长江、王守君、王会成、杨海龙、杨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9401.44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息合计59401.44元;二、被告朱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从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守君、王会成、杨海龙、杨海峰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长江、王守君、王会成、杨海龙、杨海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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