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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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苗东洋、杜军、张俊俊: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苗东洋、宋雅茹、杜军、张俊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王俊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俊瑞、郭新利、陈桂芬、刘金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王俊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新利、陈桂芬、王俊瑞、刘金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王俊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金树、王俊瑞、郭新利、陈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准格尔旗天天串亲家农家菜馆、刘磊: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准格尔旗天天串亲家农家菜馆、刘磊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行审37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郭仙桃、达拉特旗富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的马良贵与郭仙桃、达拉特旗富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19)内0621执恢148号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富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侧西加油站西的土地(证号:0009920)、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侧西加油站北的土地(证号:0011653)、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侧西加油站北的土地(证号:0009566)、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猪场南的土地(证号:0009085)共计四处,2020年11月6日内蒙古公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报告编号为内公鉴【2020】(估)第04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拍卖裁定书、评估报告)。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文书(拍卖裁定书、评估报告)。同时告知你们如对上述拍卖裁定、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否则本院将视为放弃提出异议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金东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远胜诉被告金东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郭凯:

本院受理原告文延虎诉被告郭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650号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307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朱平小(又名李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清诉被告朱平小(又名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朱平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杨占清偿还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平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刘强:

本院受理原告贾二军诉被告刘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刘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贾二军欠款44390元;二、被告刘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贾二军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4439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被告刘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焦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祥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重谋、焦志军、李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88号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为:1.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李德水: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兰与被告李德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德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刘秀兰借款7360元;二、驳回原告刘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申请执行人牛娣瑞、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异444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依法解除对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账户152404745441)的冻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王中帅:

本院受理原告姬川川诉被告王中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公司金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姬川川损失119596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姬川川损失8302元,两项共计127898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公司金山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姬川川损失27672元;三、保留姬川川后续治疗费的诉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285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公司金山营销服务部负担553元,由原告负担389元;鉴定费187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153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公司金山营销服务部负担3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

谢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仁建诉被告谢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本金879346元和利息760927元(已还利息以934000元为基准按月息2.2%计算从2012年4月19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未还利息以879346元为基准按月息2%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实际应计算至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

蔡丽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巧莲、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诉被告陈智慧、蔡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陈智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巧莲、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蔡丽新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

张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爱霞、张永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爱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房款57万元。二、被告张永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永平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爱霞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34元,由原告负担3934元,由被告张爱霞、张永平负担9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安成伟:

本院执行张艳平与安成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曹燕: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钟里东:

本院受理原告越二军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曹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樊建国、杨子扬、董冬冬、樊真平、樊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玲秀:

本院受理原告云巴特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玲秀:

本院受理原告云巴特诉你、郭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崔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侯荣与被告崔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吴成槐:

本院受理原告郭毓忠与被告董根根、吴成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吴成槐: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忠与被告董根根、吴成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马俊彪: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马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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