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红、王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孔玉祥与被告王小红、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振华、张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华、张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
肖峰、王永丽: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533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峰、王永丽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5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瑞芝、陈素凤: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15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瑞芝、陈素凤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与被告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与被告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与被告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与被告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杨冬、田小瑞、赵三虎、石二玲、杨慷: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92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冬、田小瑞、赵三虎、石二玲、杨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徐天军、徐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佳与被告徐天军、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丁臣:
本院受理原告崔占平与被告丁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崔占平支付货款38590元并支付利息(以385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崔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红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平诉被告张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红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永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违约金45000元;二、被告张红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永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0年1月13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红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献华:
本院受理原告宋霞诉被告张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献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宋霞借款本金46万元,利息11500元;二、驳回原告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372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献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薛乐、龚志良:
本院受理原告尹科伟诉被告薛乐、龚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薛乐、龚志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尹科伟偿还借款本金59915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4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599150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尹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2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薛乐、龚志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李乌恩宝音、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富强与被告李乌恩宝音、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贺富强赔偿损失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向原告贺富强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贺富强对被告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贺富强对被告李乌恩宝音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内蒙古金三角高科物联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鹏辉与被告内蒙古金三角高科物联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鹏辉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科尔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2020)内0102民初5806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2民初58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2民初58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2020)内0102民初5799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2民初57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2民初579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杨楠:
本院受理原告闫海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闫海霞支付欠付货款52585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闫海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如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如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6900元、截至2020年6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119.72元,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569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被告张如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珍诉被告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张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佩东诉被告张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赵林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朱小丽、赵林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林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本金150552.77元、利息119524.89元、滞纳金(还款违约金)6813.14元、分期手续费17357.76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19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赵林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6511元;三、被告朱小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被告朱小丽因不服(2020)内0102民初第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安春柳、李瑞、安春晓:
本院受理郑玉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安春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5000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13896元(暂计算2018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10日),剩余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李瑞与被告安春晓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2020)内0104民初35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武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君融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侯杰:
本院受理原告徐红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