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
本院执行的高志平申请执行刘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11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冻结)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5282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张智慧:
本院受理师学府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杨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永强诉被告杨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偿还本金30000元(叁万元整)及截止还款日之后的利息)、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6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炜伦与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颖与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杜虎娃:
本院受理原告杨飞明诉杜虎娃(2020)内0125民初11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杜虎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揭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张旭、陈晓宏: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韩十五:
本院受理原告腾银山、腾乌云嘎、腾阿云嘎与被告韩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韩十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腾银山、腾乌云嘎、腾阿云嘎借款本金2600元;二、被告韩十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腾银山、腾乌云嘎、腾阿云嘎借款逾期利息572元(2600元×0.005元×44个月,从2016年12月2日至2020年8月2日);三、被告韩十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腾银山、腾乌云嘎、腾阿云嘎以本金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20年8月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韩德全:
本院受理原告腾银山、腾乌云嘎、腾阿云嘎与被告韩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韩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腾银山、腾乌云嘎、腾阿云嘎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韩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腾银山、腾乌云嘎、腾阿云嘎借款逾期利息825元(5000元×0.005元×33个月,从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三、被告韩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腾银山、腾乌云嘎、腾阿云嘎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20年8月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赵龙棠、刘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白小启: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小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白小启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利息1482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1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小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马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武明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金双玉:
本院受理原告巴沙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吴山:
本院受理原告兴安盟蒙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韩金柱、韩玉波:
本院受理原告何阿拉敦仓(又名阿拉坦仓)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包其其格(又名包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王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关占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尚兴福: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双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你行政赔偿类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乔翠林:
本院受理原告田晓丽与被告乔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乔翠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田晓丽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蔺文光、潘桂霞、余毛虎、郑丽伟、赵永强、王红英、蔺财:
本院受理申诉人郭润兰与被申诉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一审被告蔺文光、潘桂霞、余毛虎、郑丽伟、赵永强、王红英、蔺财、刘文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郭润兰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655号民事判决书,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民(行)监[2019]15060200014号民事再审检查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监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马成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洪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马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洪江欠款本息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马成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王来福:
本院已受理原告洪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来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洪壮借款本金26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827.20元(26000元×0.32%×46个月,从2016年10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本息合计29827.2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王来福负担960元,由原告洪壮负担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梁宝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满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梁宝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满堂借款本金7350元,支付利息4814元(3900元×1.28%元×54个月,从2016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3450元×1.28%×48个月,从2016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1.36元),本息合计12164元;二、被告梁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满堂自2020年9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4元,由被告梁宝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巴德玛:
本院受理原告赵紫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遂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