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宝路:
本院受理原告于爱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邹宝路:
本院受理原告肖春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段存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彦花与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段存云、第三人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庄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绪与被告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87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连团云、张前香:
本院受理原告白力明、单长青与被告连团云、张前香、信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田春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王志远、内蒙古天玺优月月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琳琳诉王志远、内蒙古天玺优月月子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34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志远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鼎盛华世纪广场2号综合楼16号楼1501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2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胡泽洋:
本院受理原告樊贵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张帅: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辰与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15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李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郭鹏帅与被告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17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赵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31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陈俊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32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康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林与被告康俊林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7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李春生、赵永霞、李满才、马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崔良娃、牛铁福、李春生、赵永霞、李满才、马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程志强、范德智、任振国、内蒙古麒麟明珠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皓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志强、范德智,第三人任振国、内蒙古麒麟明珠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忠文诉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刘静波:
本院受理包永杰与刘静波一案,依法对申请人因楼上住户刘静波家中漏水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王志远:
本院受理郭懋诉王志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34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志远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鼎盛华世纪广场2号综合楼16号楼1501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2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苏伟:
本院受理李美风诉苏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苏伟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一期Ⅱ项目1号楼4号楼4号楼1层4号楼14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止);查封苏伟名下的蒙A956V奔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0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葛群:
本院受理刘旭申请执行葛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5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王洪波、赤峰王洪波公寓有限公司(原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财惠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中心诉王洪波、赤峰王洪波公寓有限公司(原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30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赤峰王洪波公寓有限公司(原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王家店村1号综合楼,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闫正、燕紫莲、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闫正、燕紫莲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借款本金63426.8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燕紫莲、闫正、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燕紫莲、闫正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借款本金95140.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郝东林、张孝、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郝东林、张孝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借款本金421331.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闫正、燕紫莲、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闫正、燕紫莲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借款本金62637.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刘建成(又名刘五):
本院受理的刘勇申请执行刘建成、杨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恢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杨吉龙、柯秀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