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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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青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洪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青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洪壮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360元(25000元×0.32%×58个月,从2015年11月3日至2020年9月3日+5000元×0.32%×45个月,从2016年11月23日至2020年9月6日),本息合计3536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60元,由被告包青山负担1100元,由原告洪壮负担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张海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何色音勿力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何色音勿力吉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3568元(20000元×0.0128元×32个月,从2018年1月9日至2020年9月9日+10000元×0.0128元×42个月,从2017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本息合计43568元;二、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何色音勿力吉自2020年9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89元,由被告张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赵银虎:

本院已受理原告何色音勿力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银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何色音勿力吉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双方已经结算利息11600元,支付逾期利息2112元(15000元×0.32%×44个月,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20年9月17日),合计28712元;二、驳回原告何色音勿力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62元,由被告赵银虎负担969元,由原告何色音勿力吉负担1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吴巴根那、白春香: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周八虎建材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巴根那、白春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周八虎建材商店欠款本金13605元,支付利息7662.34元(13605元×1.28%×44个月,从2017年1月6日至2020年9月6日),本息合计21267.34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周八虎建材商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8元,由被告吴巴根那、白春香负担762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周八虎建材商店负担6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王月飞、刘俊强、舒丽娅: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美枝、王学丰诉被告王月飞、刘俊强、舒丽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月飞、刘俊强、舒丽娅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93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刘向江:

本院受理原告朱筱青诉被告刘向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向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朱筱青车辆损失145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向江负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陆鹏: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艳、薄靖媛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李聪:

本院受理原告刘礼诉被告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高艳成:

本院受理原告许永胜诉被告高艳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王厚厚: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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