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鄂尔多斯市拓帆商贸有限公司(代码91150627MA0QGGTA89)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人名章(李卫东)各一枚,声明作废●郑重声明以下该证件作废,自遗失报案当日起,任何以此身份证作身份证明或抵押、签署具有法律效力之文件均非本人授意或签署,由此身份证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一概不予承担责任,特此声明.证件信息如下:
高何燕150124198007096988
刘海霞152631 197607230923
张支叶150123197610057624
包国臣152322197502082116
王新利150102197008090032
芦兰叶152622197209210023
樊桂英15012319810927462X
李红刚150104197201240517
王鹏150104198207040019
王晓峰150125198810200250
胡俊兵150102197908136614
庞美霞152622197810045524
付强150102197812042517
王美俊152634197202220638
吴秉诚150121196308261037
孙帮150103196405081035
贺如江150121 196710271057
任丛丛371323198409097429
刘晓红150122198410081548
徐俊杰150102197702170526
王建军152627197703151913
刘小凤152629197912205327
赵桂英15262419810712122X
戚银梅150124197609076525
梁丽丽152623197210045869
张惠平150104196411261012
于建华150104197101170515
●鄂尔多斯市拓帆商贸有限公司(代码91150627MA0QGGTA89)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人名章(李卫东)各一枚,声明作废●我司不慎给内蒙古京达蒙旅游有限公司开的发票丢失,发票号00715416声明作废●王强遗失蒙AY3991道路运输证正副本,证号150104003991声明作废●不慎将内蒙古乌兰察布商会钢印遗失,号码:1501020108362声明作废●薛永丢失康居家园11号楼1203室公租房合同,合同号:GYQ20190096声明作废●地址盛世东源南区十四号楼姓名常贵全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不慎丢失,声明作废●王艳(身份证号码152601197109130024)遗失内蒙古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锦绣福源A区车位选购单丢失,车位号: 0357特此声明●本人程梓航,不慎遗失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锦绣福源b区2号楼2单元1402购房合同,声明作废2单元1402购房合同,声明作废●张连元现已将(2020)内0702民初207号判决书确定的对张泽良、呼伦贝尔市美洁盛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利息、延期利息等)及保证债权、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等附属权利转让给贺文燕(140222199001169088)请债务人及保证人向何文燕履行还款义务●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遗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L2010000195101声明作废●包头市华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账号152002420018010077207核准号J 1920007089601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包头九星支行,特此声明●遗失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姓名:刘威,学号:1290120322特此声明●张敬霞不慎将残疾证遗失,残疾证号: 15262819850201024244特此声明●冯敬华(身份证150104195911140538)丢失内蒙古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号楼2单元302室购房原件收据号(0047031)金额:96860与收据号(0047030)金额:145291,声明作废●嘎查牧民贺西格陶克陶(身份证号152634196206255139)将草场本遗失,草场证号:084834-2,亩数:12950亩,特此声明●内蒙古万嘉铁路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代码91150121MA0N4QLX4M工会主席:李名江,手章丢失,特此声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童乐园经销部,账号107401201020109701开户行:内蒙古银行中山路支行,因开户许可证及密码丢失,声明作废●本人全红瑞,身份证:152201199211283585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16号房2单元2703号房购房收据2张丢失(收据编号138731金额19760.00元,收据编号138732金额184842.00元)由此造成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作废声明●回民区金力源标准件防盗门经销部遗失营业执照副本,代码92150103MA0N9L6454,声明作废●回民区鑫宇达标准件防盗门经销部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50103600367377,声明作废●内蒙古永达工贸有限公司遗失在华夏银行预留的法人章及公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遗失声明
●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人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人员卡不慎遗失,许可证和人员卡已过期,特声明作废.张豫玺:身份号152622197312190016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039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61许可证编号1501000200026类别:安全员,人员卡编号:无;王多灵:身份号152826197003070412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225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62;邱进荣:身份号152826196610060414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227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64;邵蒙成,身份号152923196307192111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229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66;郑开周:身份号422822198212224515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330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83;史小坡,身份号410621198607192510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343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85;周建春:身份号码330327197102094517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344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86;刘敏:身份号152826196711130231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351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88;黄海涛:身份号420625197807181536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365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90;杨天星:身份号码622123199308051858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367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92;赵先举:身份号码512929196803250013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431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305;王政,身份号152801199112237914许可证编号1501000200137类别:安全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4000147;李杰:身份号152923196807090015许可证编号1501000200160类别:安全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4000148;高峻岭:身份号码152827197210180610许可证编号1501000200199类别:安全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4000160;马胜海:身份号33108219820521233X许可证编号1501000200205类别:安全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4000166;高二明,身份号150124198309230118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006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58;刘新明,身份号码:152623196710260018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234,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71;张健,身份号152623197709280016,许可证编号1501000200032,类别:安全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4000126;薛景玲,身份号码152623196608140044许可证编号1501000200003类别:安全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4000135;张晋君,身份号152622197508250025,许可证编号1501000200009类别安全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4000139宋建光,身份号150124197909200030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30;张金元,身份号152623196812157476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20;李仲熠,身份号654322198408150017许可证编号1501000100366类别:爆破员,人员卡编号150124431000291●崔欣丢失内蒙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华茂名居1号楼1单元10楼西购房收据,收据号码:0014382金额:540000元,声明作废●高守军丢失巨海城三区18号楼2单元6楼西户预付契税收据,金额:2427元,收据编号:00003122声明作废●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红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人员的人员卡不慎遗失,人员卡已过期,特声明作废.姓名:吕俊平,身份证号152623196810280075类别:押运员,卡编号150124232000026.姓名;史玉国,身份证152623196004290011类别:押运员,卡编号150124232000023姓名:万军,身份证号152623196207230030类别:押运员,卡编号150124232000025姓名:郭云祥,身份证152623196803270012类别:押运员,卡编号150124232000021.姓名:贾修,身份证150124196908270016类别:爆破员,卡编号150124231000012.姓名:康海生,身份证152623196802220013类别:爆破员,卡编号150124231000013,姓名:陈俊贵,身份证150124197312010015类别:押运员,卡编号150124232000015姓名:张俊曦,身份证150124197201270113类别:爆破员,卡编号150124231000009●玉泉区聚月德火锅店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J Y21501040623713,声明作废●内蒙古中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代码91150103MA13QR5Q17特此声明●内蒙古祥鱼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银行密码纸,核准号J 1910019869701帐号1505017066460000023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贝尔路支行,特此声明。
法院公告
吴香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有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5日
张海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5日
邱永和、李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邱永和、李秀玲、邱世文、张海霞、何永志、梁四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邱永和、李秀玲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止,从2019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邱世文、张海霞、何永志、梁四翠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邱世文、张海霞、何永志、梁四翠承担保证贵任后,有权向被告邱永和、李秀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及保全费820元合计3020元,由被告邱永和、李秀玲、邱世文、张海霞、何永志、梁四翠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邱永和、李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邱世文、张海霞、邱永和、李秀玲、何永志、梁四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邱世文、张海霞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止,从2019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给付时核减已付利息4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邱永和、李秀玲、何永志、梁四翠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邱永和、李秀玲、何永志、梁四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世文、张海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邱世文、张海霞、邱永和、李秀玲、何永志、梁四翠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超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王永昌:
本院受理原告范小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商砼)欠款884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