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姜平诉被告赵红军、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红军、李牡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姜平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20年1月2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红军、李牡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张俊丰:
本院受理原告赵云发诉被告张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6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张云庭: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张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6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龙、李尚青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尚青、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9958.44元及利息94626.12元(截止2020年4月9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二、被告金龙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尚青、陈静、金龙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赵海涛、张跃武:
本院受理原告尔登达赖诉被告赵海涛、张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为:一、被告赵海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偿还原告尔登达赖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尔登达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2元,由被告赵海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李龙:
本院受理原告萨仁图雅与被告内蒙古双乾投资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3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萨仁图雅不服本裁定提起上诉,现一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张丽云: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波诉被告张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文波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3264元(截至2020年1月7日),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文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438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丽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孟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高善强诉被告孟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俊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善强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10600元(2015年6月12日至2019年11月13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1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孟俊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孙黎春:
本院受理原告杨圣旺诉被告孙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黎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圣旺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404元(2018年10月17日至2020年1月15日),合计32404元;并以3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至借款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圣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黎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贾晓慧、战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晓慧、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晓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6495.45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2月1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二、被告贾晓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元;三、被告战军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152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晓慧、战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罗云和、许佳元: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罗云和、许佳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李洪胜、王永亮、方立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李洪胜、王永亮、方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孟范羽、任彦敏: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孟范羽、任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60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姜杰:
本院受理原告苏宏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