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裴乐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裴乐借款本金50500元,并以505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2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裴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4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王禹、王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禹、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332.52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10月1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二、被告王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元;三、被告王国平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48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禹、王国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张风杰、屈永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风杰、屈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芔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风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7713.06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二、被告张风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元;三、被告屈永禄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434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风杰、屈永禄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周兵兵: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192637元及利息(利息以19263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2020)内0104民初3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董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光、杨春知诉被告董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王福海、孙爱香、李喜燕: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被告王福海、孙爱香、杨磊、李喜燕、徐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徐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4903.66元,并从2017年3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付罚息;二、被告杨磊、李喜燕、王福海、孙爱香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杨磊、李喜燕、王福海、孙爱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建平追偿。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王福海、孙爱香、李喜燕: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被告王福海、孙爱香、杨磊、李喜燕、徐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杨磊、李喜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4903.66元,并从2017年3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付罚息;二、被告王福海、孙爱香、徐建平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福海、孙爱香、徐建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磊、李喜燕追偿。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王福海、孙爱香、李喜燕: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被告王福海、孙爱香、杨磊、李喜燕、徐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王福海、孙爱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4903.66元,并从2017年3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付罚息;二、被告杨磊、李喜燕、徐建平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杨磊、李喜燕、徐建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福海、孙爱香追偿。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葛宏飞、吕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苗永丰诉被告葛宏飞、吕巧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9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包双喜、吴红梅:
原告韩牡丹与被告包双喜、吴红梅、包宝喜、李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双喜、吴红梅、包宝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牡丹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2000元(10000元×2%×10个月,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本息合计12000元;二、驳回原告韩牡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双喜、吴红梅、包宝喜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赵国军、石七月:
原告焦林艳与被告赵国军、石七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焦林艳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600元,本息合计42600元;二、被告赵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焦林艳自2020年8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石七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焦林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焦林艳负担300元,由被告赵国军、石七月负担126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金旺庆(曾用名:金国庆):
原告张长顺与被告金旺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旺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长顺借款本金13000元,利息7340.67元,本息合计20340.67元;二、被告金旺庆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长顺自2020年9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长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长顺负担102元,由被告金旺庆负担709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5日
潘斯日古冷:
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潘斯日古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3780元,利息2025.86元,本息合计5805.86元;二、被告潘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自2020年8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斯日古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5日
赵德连、宁兆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31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5日
焦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重谋、焦志军、李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焦志军、李国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煤款325万元及利息(以32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被告任重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由上述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王海荣、李宏凯、于国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瑞平诉被告王海荣、李宏凯、于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67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海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347500元(利息从2011年11月26日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并支付从2020年8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李宏凯于被告于国飞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李怀军、乔利云:
本院受理原告安军平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149万元借款;2、要求被告承担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给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贺志义:
本院受理原告侯生兰、张彦平、张悦诉被告贺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贺志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3020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149261.6元(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准,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0年7月21日至2013年1月22日止,共30个月的利息30万元;2、以借款本金495000元为准,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3年1月23日至2015年10月8日止,共32个月的利息316800元;3、以借款本金493020元为准,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5年10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止,共54个月的利息532461.6元。)3、要求被告给付以借款本金493020元为基准,月利率按2%计算,从2020年4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四楼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郝隽、吕涛:
本院受理原告左海路诉被告郝隽、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郝隽、吕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郝隽、吕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三年以上定期利率2.75%,从2011年6月12日起计算至上诉之日止,合计利息43573元;以及从上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秦永兵与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秦永兵借款本金617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1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杨素军:
本院受理岳俊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素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岳俊林材料款66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