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谭俊峰与被上诉人王红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34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王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蒙元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海霞、王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聂怡红、卜建中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4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1日
吴特日格勒:
本院受理上诉人赛罕区道特奥斯卡娱乐演艺中心与被上诉人吴特日格勒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内蒙古茉莉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敏诉被告内蒙古茉莉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内蒙古茉莉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贺敏房屋装修保证金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斯庆:
本院受理雷纯泓诉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斯庆偿还原告雷纯泓借款本金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斯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王荣: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仲生、班秀兰、邱永胜、薛海晓、刘琴、任广萍、李海、王荣、侯美方、王霞、郭海霞、武艳萍、郭喜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王荣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路1号街坊东方明筑小区17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证号:107150)房产一处】,及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王荣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路1号街坊东方明筑小区17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证号:107150)房产一处(建筑面积95.89平方米,住宅)于2020年8月30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16258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王荣: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仲生、班秀兰、邱永胜、薛海晓、刘琴、任广萍、李海、王荣、侯美方、王霞、郭海霞、武艳萍、郭喜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王荣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路1号街坊东方名筑小区16号号楼地下1层1仓库(证号:109021303282)房产一处】,及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王荣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路1号街坊东方名筑小区16号号楼地下1层1仓库(证号:109021303282)房产一处(建筑面积21.05平方米,仓储)于2020年8月30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7445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王荣: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仲生、班秀兰、邱永胜、薛海晓、刘琴、任广萍、李海、王荣、侯美方、王霞、郭海霞、武艳萍、郭喜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王荣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路1号街坊东方名筑小区16号楼地下1层2号仓库(证号:109021303767)房产一处】,及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王荣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路1号街坊东方名筑小区16号楼地下1层2号仓库(证号:109021303767)房产一处(建筑面积45.82平方米,仓储)于2020年8月30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504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武艳萍: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仲生、班秀兰、邱永胜、薛海晓、刘琴、任广萍、李海、王荣、侯美方、王霞、郭海霞、武艳萍、郭喜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武艳萍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路2号街坊2号楼3单元310室房产一处(证号:109030900122)房产一处】,及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武艳萍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路2号街坊2号楼3单元310室房产一处(证号: 109030900122)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91.53平方米,仓储)于2020年10月20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0140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1日
张光:
本院受理原告芦建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材料费474183元、利息73970元(利息从2018年6月6日至2020年8月6日利息,按月息6厘计)共计548153元。2、被告承担从2020年8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鄂托克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60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鄂托克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勘察设计费130047元;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中接收设计成果的义务;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