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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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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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麟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培义诉被告牛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依法判令被告牛麟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元;二、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牛麟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李雳、张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淡永清诉被告李雳、张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雳、张东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协助原告将坐落于伊金霍洛西街东煤小区406号房产(包括凉房,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李丽,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7463号)过户登记在原告淡永清名下,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内蒙古正诺煤炭有限公司、邱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正诺煤炭有限公司、邱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或调解被告内蒙古正诺煤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运费221085元;2、依法判决或调解被告内蒙古正诺煤炭有限公司承担运费221085元从2019年9月23日起至运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人民银行每月20日公布的同行拆借利率);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李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珍诉被告李小燕、第三人张凤格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凤珍借款本金1272400元;二、驳回原告张凤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李小燕负担16150元,原告张凤珍负担3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郝三女、李沁融、李娇娇、张小女、李四娃: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英诉被告郝三女、李沁融、李娇娇、张小女、李四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郝三女偿还原告本金13万元,利息249600元(2012年至今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郝三女、李沁融、李娇娇、张小女、李四娃在继承李连树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高虎: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费2393元;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张永泉、刘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培峰诉被告张永泉、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武培峰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张永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武培峰借款本金500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三、驳回原告武培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张永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姜小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袁义军与被告姜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姜小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袁义军借款54000元;二、驳回原告袁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袁义军负担203元,被告姜小全负担15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何百顺、何志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鹏与被告何百顺、何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何百顺、何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赵鹏借款23000元(30000元-7000元);二、驳回原告赵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赵鹏负担175元,被告何百顺、何志强负担7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内蒙古金政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深圳市百腾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70号限制消费令,终本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马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双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梁继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荣诉梁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67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梁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燕荣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184629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燕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16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燕荣负担9214元,由被告梁继成负担14946元,剩余365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王金林:

本院受理原告丁勇静诉被告王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4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内蒙古迪克森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亚茹诉被告内蒙古迪克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呼和浩特市译珣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花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译珣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王迎转: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阳诉被告王迎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赵洪儒、赵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冯国民诉被告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赵洪儒、赵春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阿思根:

本院受理原告马忠丽诉被告阿思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陈淑慧:

本院受理原告卜军民诉被告陈淑慧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马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有诉被告马兴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巴特尔、范晓东、齐瑞娜、张永茂、贺利青、鲁小莉: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被告巴特尔、范晓东、齐瑞娜、张永茂、贺利青、鲁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巴特尔、范晓东、齐瑞娜、张永茂、贺利青、鲁小莉: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被告巴特尔、范晓东、齐瑞娜、张永茂、贺利青、鲁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陈爱军、罗小荣:

本院受理原告黄林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魏国光;电话:13948744561。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张润奎:

本院在执行郑子尚申请执行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同时,拟对在财产保全中查封的你所有的兴和县新城区亿园丽景小区2号楼五单元五楼西户、六单元五楼西户两套住宅楼进行价格评估,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张丽:

本院在执行杨会芳申请执行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内0802执26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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