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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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董利强、张坤:

本院受理原告岳建贵起诉被告董利强、张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岳建贵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齐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丁九恩诉被告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樊晨静:

本院受理原告卢彦斌诉被告李磊、被告李梓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杨彦冬、贺润海:

本院受理原告史学森诉被告杨彦冬、贺润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张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刘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胡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宋震宇:

本院受理原告杨喜明诉被告宋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震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喜明借款本金13.8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24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7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宋震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聂慧:

本院受理原告魏运亨诉被告聂慧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准格尔旗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托克托县支行与被告内蒙古正隆谷物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正奇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准格尔旗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贾文良、吴俊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贺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贺志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内蒙古乌兰木伦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尤罗成、纪应忠、张林、内蒙古乌兰木伦乳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乌兰木伦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尤罗成、高峰、纪应忠、王红霞、张林、内蒙古乌兰木伦乳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内蒙古乌兰木伦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9月3日的借款本金及欠息,并支付从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垫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抵押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抵押保证责任,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何海云、朱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金珠支行诉被告何海云、朱小燕、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何海云、朱小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鄂尔多斯市九盛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文量、王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九盛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文量、王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九盛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利息246250元、罚息30875元、复利156985.58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候利兵、盛赟峰、郭利忠、杨晴亮、呼广俊、白新维、侯皓苒、王文明、侯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候利兵、盛赟峰、郭利忠、杨晴亮、呼广俊、白新维、侯皓苒、王文明、侯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利息1770057.51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鄂尔多斯市金泰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健、乔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健、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乔银锁、苏美丽、王文明、杨永峰、孙林春、王俊明、乔李英、袁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银锁、苏美丽、王文明、杨永峰、孙林春、王俊明、乔李英、袁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孟瑞峰、李海军、王之威、孟瑞君、高彪、马建飞、闫寒、鄂尔多斯市元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瑞峰、李海军、王之威、孟瑞君、高彪、马建飞、闫寒、鄂尔多斯市元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韩美丽、呼燕飞、王斌、赵波、韩刚、吕好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美丽、呼燕飞、王斌、赵波、韩刚、吕好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提出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郝健炜、李媛媛、袁榕、裴学文、李和平、云树林、张平、鄂尔多斯市华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尤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郝来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健炜、李媛媛、袁榕、裴学文、李和平、云树林、张平、鄂尔多斯市华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尤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郝来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闫革萍、盛赟峰、侯利兵、侯利军、马占山、白新维、王文明、张飞、周志表、李永成: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革萍、盛赟峰、侯利兵、侯利军、马占山、白新维、王文明、张飞、周志表、李永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刘茂、王兰、杜林廷、刘云峰、张雄、白永宽、张飞、王银河、李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茂、王兰、杜林廷、刘云峰、张雄、白永宽、张飞、王银河、李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武敏: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786号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辛美英、李鑫、辛广林、云清、杨福祥、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7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张欢、张利珍、石强、党世昌、何仙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69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支行诉张欢、张利珍、石强、党世昌、何仙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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