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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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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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培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利平、史培文、呼和浩特市城发金河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2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杨乐、王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辛建儒、刘宇宏、杨乐、王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杨乐、王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建儒、刘宇宏、李杰、杨乐、王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白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党治才诉被告白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白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党治才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白海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李英:

本院在执行白子云与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273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李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账号: 0412300501109300921);(2020)内0602执27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账号:0412300501109300921)内60135.26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石四树、黄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万明诉被告石四树、黄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石四树、黄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万明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18元,由被告石四树、黄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忠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杨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建忠偿还欠款125000元及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杨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孟晓莉(曾用名:孟晓丽):

本院受理张改兰诉被告孟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孟晓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改兰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1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5660元,由被告孟晓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王金树、贾月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外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金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万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按6%年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贾月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苑永忠:

本院受理支成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李学栋:

本院受理原告李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斌与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仇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王永锋:

本院受理原告任晓勇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第三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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