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霍尔奇镇那克塔村扶贫牧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
根据股东决定,内蒙古山清水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码91150105M A0N GB9F5M)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00万元减资至20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至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减资公告
阿鲁科尔沁旗利民扶贫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代码150421M A0N B1UNX3)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金由人民币100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734万元,请债权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提出债权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请求。
减资公告
经股东会决议,内蒙古大蒙神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码911525023976780037)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3000万元减少至2400万元,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减资公告
一、征求意见稿查阅方式和途径:网络平台及报纸联系建设单位.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及关注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ht t ps://www.ei a bbs. net/t hr ea d-371717-1-1.ht ml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来访面谈等方式.五、建设单位联系方式.建设单位:阿荣旗农牧业产业化发展中心.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阿伦大街西侧.联系人:于美霞联系方式:13644705936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阿荣旗农牧业产业化发展中心.2020年12月9日
呼和浩特市古林人文纪念园有限责任公司骨灰寄存室因重新装修,需将部分骨灰盒位置进行更换.现有三具骨灰无法联系到申请人,具体如下:第一具骨灰信息:寄存位置:西3-25号,过逝人:杨素珍,寄存开始日期:2010年3月15日,持证人:范俊,电话:13074762251地址:交校第二具骨灰信息:寄存位置:西8-23号,过逝人:解永善,寄存开始日期:2014年2月13日,持证人:史恒光,电话:13947130220地址:呼市玉泉区恒昌小区以上电话经多次拨打均提示为空号、号码错误,联系不到持证人.在此公告发布的15日内请以上三位持证人或相关人员与公司联系,做相关变更手续。如若15日内没有联系公司,公司将自行进行位置变更.特此公告.呼和浩特市古林人文纪念园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1月30日
公告
新巴尔虎右旗瑟日协会经理事会会议决定,即日起协会解散,(代码: 51150727M J Y258942U)清算组成立进行清算,未接到通知的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协会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董存慧遗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祥和苑公租房小区4号楼一单元504号,公租房合同丢失,合同号6YQ 20190150声明作废●回民区王利英美发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50103600397212,声明作废●本人王巍,身份证号152528198008230017遗失2020年11月12日购买呼和浩特富力华庭项目的车位定金(1万元)刷卡PO S小票特此声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高兆现代办公遗失法人章(姓名:刘振霞)一枚,声明作废●张慧强遗失本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150104199104093614声明作废●王胜,身份证150103199405103058将呼和浩特恒大城25号楼2单元2502号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050028收据金额362784元,收据编号442123收据金额869829元,由此造成的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声明作废●内蒙古彩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账号8115601012500018892核准号J 1910011928801,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法院公告
内蒙古嘉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崔文祥:
本院受理原告郝晶诉被告内蒙古嘉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崔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侯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昝培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4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9日
王红艳:
原告郭伟与被告王福成、王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内052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书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作出(2020)内052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郭伟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2月9日
关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杨四清诉被告关丽萍、高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9日
张晓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的利息3600元(按月息1.5%计算);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本金从2019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24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9日
法院公告
张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文都日拉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529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文都日拉5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星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内蒙古掌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晓锖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内蒙古掌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行初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将原告登记为内蒙古掌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信息;二、驳回原告龙晓锖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掌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祁艮官:
本院受理原告方强诉祁艮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2020年8月20日的1年期LPR3.85%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9日为2902.79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李守林: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67元整,利息6291元,本息合计:17958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利息暂计2020年9月3号。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法院公告
张宝山、桂柱、齐宝胜: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988号判决书受理了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宝山、桂柱、齐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对张宝山所有的位于科左中旗宝龙山平安大街北建设花园小区,产权证号为10336号,建筑面积116.39平方米的住宅予以网络司法拍卖。经两次拍卖及变卖,结果均为流拍,最后流拍价格为134081.28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同意以最后流拍价格为134081.28元以物抵债接收该住宅。现向你公告(2018)内0521执18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张宝山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平安大街北建设花园小区2单元6楼西侧,建筑面积116.39平方米的住宅用房(产权证号:10336号)以最后流拍价134081.2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桂柱、齐宝胜、张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款132,170.06元,抵偿执行费:1,911.22元。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平安大街北建设花园小区2单元6楼西侧,建筑面积116.39平方米的住宅用房(产权证号:10336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于海彦、乔熙喆、于海英、乌吉莫:
本院受理原告陈香香、陈杰诉被告于海彦、乔熙喆、于海英、乌吉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于海彦、乔熙喆、于海英、乌吉莫偿还原告陈香香、陈杰借款本金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从2011年1月6日起截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18266元,本息合计:458266元;2、判令被告于海彦、乔熙喆、于海英、乌吉莫给付原告陈香香、陈杰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还完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于海彦、乔熙喆、于海英、乌吉莫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正镶白旗天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诉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529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正镶白旗天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292820元;二、被告正镶白旗察哈尔天骄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支付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928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从2008年5月18日起计至付清土地出让金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正镶白旗察哈尔天骄置业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