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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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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提存通知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中心于2020年11月30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了提存公证,已将你单位提交的“政法小区”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伍仟叁百捌拾元贰角柒分(¥5,380.27元)提存于我处,请你单位收到提存通知后持本通知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到我处领取提存款。

我处地址: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1号大天酒店写字楼十层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

邮政编码:010000

联系电话:0471-6920347

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

2020年12月9日

■提存通知

呼和浩特市兆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中心于2020年11月30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了提存公证,已将你单位提交的“红十字会救灾中心”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余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百肆拾元整(¥22,440.00元)及利息人民币壹仟壹百柒拾肆元贰角肆分(¥1,174.24元)提存于我处,请你单位收到提存通知后持本通知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到我处领取提存款。

我处地址: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1号大天酒店写字楼十层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

邮政编码:010000

联系电话:0471-6920347

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

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高永强、杨艳凤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董志新、王志英、董志柱、张美艳、李云柱、张牡丹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2017第2023号,借款金额5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50000元、利息10600元,借款人已故,杨艳凤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王兵兵、朱霞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张俊义、苏润兰、王孝春、薛春丽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2018第0233号,借款金额8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80000元、利息17000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马建国、王春林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钟志斌、马秀梅、钟志刚、程秀莲、马建清、崔学军、院改艳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0215349619,借款金额8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80000元、利息14825.31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马建清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钟志斌、马秀梅、钟志刚、程秀莲、马建国、王春林、崔学军、院改艳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0215349618,借款金额8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80000元、利息14825.31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钟志斌、马秀梅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马建国、钟志刚、程秀莲、马建清、崔学军、院改艳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0215349615,借款金额5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50000元、利息14825.31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钟志刚、程秀莲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钟志斌、马秀梅、马建国、王春林、马建清、崔学军、院改艳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0215349616,借款金额5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50000元、利息4341.17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张建荣(已故)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姚志强、赵巧云、王座江、何吏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0215349725,借款金额4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40000元、利息8500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王座江、何吏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姚志强、赵巧云、张建荣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0215349722,借款金额8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80000元、利息13704.33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乔利东、史燕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柴俊生、王翠莲、柴春生、温付伟、沈金龙、马亚娥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0215348605,借款金额8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80000元、利息14504.37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魏海峰、杜瑞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李道元、王桂玲、刘福强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0215349671,借款金额5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50000元、利息10625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高飞蛾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王宏艳、郝东亮、吴悦、冯叶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0215349732,借款金额5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50000元、利息8105.46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王宏艳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郝东亮、高飞蛾、吴悦、冯叶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0215349728,借款金额5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50000元、利息8105.46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催收公告

借款人吴悦、冯叶在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室办理了农户联保贷款,该笔借款由王宏艳、郝东亮、高飞蛾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0日届满,合同编号0215349733,借款金额5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结欠本金50000元、利息8105.46元,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对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予以实现债权,特此催告。联系电话:13394864699联系人:邬乐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

■仲裁公告

崔文武(身份证号:211382198010296018)、武晓梅(身份证号:150125198109012024):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文武、武晓梅《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3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10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及开庭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二楼208,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遗失声明

本人不慎将呼和浩特市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据的号为1894714的收据丢失,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公安局将蒙K2816警车牌及行驶证丢失,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公安局将蒙K2331警车牌丢失,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公安局将蒙K3261警车牌丢失,声明作废。

母亲:季艳梅,父亲:白文涛,女儿:白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C 150040615)于2002年12月29日8时在通辽市奈曼旗妇幼保健所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郝小伟将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水岸小镇小区B区3号楼1单元701号房购房款发票遗失,发票号码:00049027,金额:113760元,开具日期:2016年4月28日,声明作废。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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