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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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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军诉你与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李永清:

本院受理郭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张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四四(曾用名孟国伟)诉你与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9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马化文:

本院受理原告任秀兰、贾小凤诉被告马化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9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王红涛:

本院受理的白燕诉王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燕申请对王红涛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62Z29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秀英、白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秀英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二、被告秀英、白银柱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43066.26元并支付利息2268.63元(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剩余利息自2020年6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利率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3.25%计算);三、被告秀英、白银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违约金139.58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自2020年6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人民银行关于贷款逾期还款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四、被告秀英、白银柱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8600元;五、驳回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秀英,白银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王那日松:

本院受理的科右中旗扶贫互助协会总会与你、吴风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内蒙古海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喜梅建材经销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吴埃小、李根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光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正镶白旗察哈尔农贸市场:

本院受理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诉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529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正镶白旗察哈尔农贸市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1300950元;二、被告正镶白旗察哈尔农贸市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缴的土地出让金650950元为计息基数自2009年6月30日起按200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土地出让金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8.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正镶白旗察哈尔农贸市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根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图雅、根柱、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井莉莉诉被告杨军、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237号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重审或者改判由被上诉人杨军与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92315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张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任艳诉被告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从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利息33300元,以及从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王保莲: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费3451元;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张华山: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林诉被告张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华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杨建林偿还欠款9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高文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恢21号评估报告一份,内容如下:一、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永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力德苏木的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乌政国用2020第604-201000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4584.52㎡)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总价为贰佰贰拾万零伍仟壹佰柒拾玖元整(2205179.00元整)。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姚向华:

本院在执行姚向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353号之十四、(2020)内0921执353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书各一份,公告内容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姚向华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068.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姚向华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37.0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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