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信用卡及个人住房贷款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6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宽诉被告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吴山亭:

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吴山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吴山亭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和平别墅10#楼5单元10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武阳:

本院受理的策文诉武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策文申请对武阳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795W A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贺宝俊、樊金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告贺宝俊、樊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贺宝俊、樊金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30000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115240.82元和复利9944.63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以贷款本金630000元为基数,合同期内按月利率7.98‰、逾期按月利率加罚50%即11.97%计算),以及复利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利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97‰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合计755185.45元;2.判令被告以其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赛罕区人民路仕奇北生活区综合住宅楼7号楼1至2层3012号房产[房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4118159、2014118158号;建筑面积共计:104.98平米]对原告的第1项诉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当被告违约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有权对上述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被告贷款到期后未按时清偿贷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6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云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支行与被告云军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39号民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云军军于本判决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29997.3元及其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和各费用。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郑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郑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支行借款本金99246.5元及其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和各项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克标诉被告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樊东升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权证书(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210289667,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50549)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内0802民催6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编号为0210289667,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50549,股份登记为2367360股,持股人为樊东升,发证银行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樊东升有权向发证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董利民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权证书(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210289873、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61580)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内0802民催7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编号为0210289873,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61580,股份登记为118368股,持股人为董利民,发证银行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董利民有权向发证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贾磊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权证书(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210289997,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88270)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内0802民催11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编号为0210289997,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88270,股份登记为59184股,持股人为贾磊,发证银行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贾磊有权向发证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苏元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权证书(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210290628、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30205)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内08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编号为0210290628,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30205,股份登记为71021股,持股人为张苏元,发证银行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苏元有权向发证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冯俊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权证书(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210289931、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78135)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内0802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编号为0210289931,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178135,股份登记为59184股,持股人为冯俊,发证银行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冯俊有权向发证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牛孝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权证书(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210290426、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094443)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内0802民催5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编号为0210290426,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094443,股份登记为85510股,持股人为牛孝,发证银行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权向发证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申请人牛孝有新颁发股权证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邢永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权证书(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210290655、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004083)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内0802民催10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编号为0210290655,股权证号为8500101800000000004083股份登记为591840股,持股人为邢永强,发证银行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邢永强有权向发证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