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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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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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胜诉被告王永泉、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王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陈鹏腾诉被告王永泉、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海军、马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明与被告海军、马红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周建明与被告海军、马红卫于2016年7月8日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周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郭艳新: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艳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752.26元,并支付2020年6月14日之前的利息3434.60元;二、被告郭艳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计算,从2020年6月1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杨德春、齐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史建与被告杨德春、齐艳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史建与被告杨德春、齐艳玲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二、被告杨德春、齐艳玲返还原告史建承包费45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2月9日

张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会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陈会新借款本息合计19420.28元;二、被告张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陈会新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开始按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给付至实际债务清偿为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张学琴:

关于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磊、张学琴、郭二来、乔秀英、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郭磊、张学琴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933.33元、罚息17560元、复利,本息共计98493.33元,并按照合同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2.判令被告郭二来、乔秀英、郭琴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发生的费用;3.判令各被告共同连带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高海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栓诉被告李雄飞、石勇良、高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19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陈建平、孙艮慧:

本院受理原告康春霞诉被告陈建平、孙艮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建平、孙艮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协助原告将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6号楼1单元501号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3925号,房产登记所有权人:陈建平)过户登记在原告康春霞名下,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韩倩: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诉被告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整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鄂尔多斯市瑞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平、刘俊梅: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670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王冬梅、米欣:

本院受理原告曾烨、王伊军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垫付款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王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霞诉被告王小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不准许原告王永霞与被告王小平离婚。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刘春娥、丁伍美:

本院在执行折军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1493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恢1493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恢14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春娥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胜区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和丁伍美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的冻结;(四)、(2020)内0602执恢14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春娥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胜区管理部公积金账户中16563.07元,划拨被执行人丁伍美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内620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2020)内0602执恢14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丁伍美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3年;(六)、(2020)内0602执恢1493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康向东、李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芸与被告康向东、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向东、李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美芸偿还借款本金339600元;二、被告康向东、李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美芸借款利息493605元(从2011年10月14日-2019年8月20日,月利率按1.5%分段计算);三、被告康向东、李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美芸借款利息(以本金33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8.25元,由被告康向东、李美玲负担6061.03元,原告刘美芸负担297.2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李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白婷诉被告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婷借款本金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邬泽宇:

本院受理原告魏耿诉被告邬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邬泽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魏耿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核减已付利息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8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冯斌:

本院受理原告尚慧国诉被告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尚慧国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王丽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艳娜与被告王丽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位于东胜区三联北尚小区1号楼1单元702号房屋(合同编号:2010-0012141)买受人的权利归原告郭艳娜享有,该房屋的贷款由原告郭艳娜负责偿还;被告王丽龙在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协助原告郭艳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相应事宜。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丽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井莉莉诉被告杨军、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井莉莉劳务费272460元;二、驳回原告井莉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井莉莉负担5386元,由被告杨军负担19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郝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子莲与被告郝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郝海军借原告赵子莲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456706.7元,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20年1月2日;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20年1月2日),共计676706.7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郝海军承担从2020年1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赵子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056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968元,由被告郝海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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