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内蒙古凌度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付佳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一案(新劳仲案字〔2021〕1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1年1月8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科尔沁快速路与成吉思汗大街交汇处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8号楼5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0年12月8日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市翔坤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永峰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一案(新劳仲案字〔2021〕3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1年1月8日14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科尔沁快速路与成吉思汗大街交汇处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8号楼5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0年12月8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居无忧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艳秋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新劳仲案字〔2021〕4号);郑晓鹭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新劳仲案字〔2021〕5号);樊慧敏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新劳仲案字〔2021〕6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1年1月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科尔沁快速路与成吉思汗大街交汇处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8号楼5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0年12月8日
■仲裁公告
王忠(身份证号15282719671029003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2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19]第236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万豪美墅城旁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声明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都业君、于志伟受贿罪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都业君、于志伟非法所得的财产登记在任忠民名下的位于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第1幢1单元102号门店一套(房权证号:温泉字第2691)进行公开拍卖,于2020年9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时,买受人包星光以727995元的最高竞价竞买成交。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无法收回,现声明作废。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李黎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遗失,证号:150100101613,特此声明。
不慎将绿地集团呼和浩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首付款收据一张(金额34万人民币),交款人陈无忌以及相关购房协议一份遗失,收据号为0314526,声明作废。
王静将内蒙古华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天润小区3号楼1单元403号房屋代办费收据遗失,开具日期:2020年1月9日,金额:800元,收据号:9992477,声明作废。
王静将内蒙古华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天润小区3号楼1单元403号房屋产权费收据遗失,开具日期:2020年1月9日,金额:6368元,收据号:2032638,声明作废。
王静将内蒙古华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具的天润小区3号楼1单元403号房屋补差款收据遗失,开具日期:2020年1月9日,金额:21248元,收据号:9992457,声明作废。
赛罕区孟德盲人按摩店将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和密码联遗失,基本账户账号: 0219401220000000003989,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 1910021442601,开户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华分理处。营业执照号:92150105M A0Q J GYD01,特此声明。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英柱大豆种植
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123NA0004871)将公章、财务章丢失,声明作废。
赛罕区快乐沙滩幼儿园银行密码函及印鉴卡遗失,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天和支行,账号:149217617812,声明作废。
2020年12月8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乌云娜、鄂尔多斯市鑫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申请执行人)刘琴与被告(被执行
人)乌云娜、鄂尔多斯市鑫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债权[包括:一、被告乌云娜、鄂尔多斯市鑫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刘琴的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与违约金(从2011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月利率2.5%);二、被告乌云娜、鄂尔多斯市鑫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刘琴的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与违约金(从2011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月利率2.5%);三、被告乌云娜、鄂尔多斯市鑫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刘琴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与违约金(从201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月利率2.5%所产生的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案件受理费21825元及保全费5000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刘馨龙。请乌云娜、鄂尔多斯市鑫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发出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刘馨龙履行上述全部债务。
出让人:刘琴
受让人:刘馨龙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