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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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桂荣:

本院受理申请人罗瑜与被申请人李桂荣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包孟根仓: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2月8日

赵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郝君峰:

本院受理原告申志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8日

高振字:

本院受理原告珊珊与你和赵中毓、邬佳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珊珊领取了判决书且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鲍永康: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龙与被告包头市华坤贸易有限公司、樊宏飞、鲍永康、上海华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2月8日

李喜林: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8日

张彦文:

本院在执行仝保亮申请执行张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内0924民初第97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8日

乌兰察布市洪祥洗煤有限公司、贾根旺: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乌兰察布市洪祥洗煤有限公司、贾根旺、贾官旺、李春英、崔鹏飞、王润平、王永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执行证书(2019)呼蒙正执字第28号,包含(2017)呼蒙正证内字第6716-6719号、(2018)呼蒙正证内字第6408号,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乌兰察布市洪祥洗煤有限公司、贾根旺: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乌兰察布市洪祥洗煤有限公司、贾根旺、贾官旺、李春英、崔鹏飞、王润平、王永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执行证书(2019)呼蒙正执字第27号,包含(2017)呼蒙正证内字第6458-6461号、(2018)呼蒙正证内字第6407号,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徐光占:

本院受理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8日

江省伟、杨瑞娟: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省伟、杨瑞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江省伟、杨瑞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282281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8228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省伟、杨瑞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16755元律师费;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50元,由被告江省伟、杨瑞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朱海鹏: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朱广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赵小平:

本院受理案外人周萍与申请执行人赵小平、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3民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中止本院(2019)内0203执476号执行裁定书中对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十七号街坊54号国贸大厦907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金玉良: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李建英、郭春香、李彩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刘平、苏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杜占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王建民、郭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国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王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武国良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刘平、苏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杜占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邬润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牙克石市继升水暖电照安装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张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并支付欠息;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苏伟、张海宏: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康继梅、康向东、李美玲、高伊军、贺海霞、白杰、辛叔林、康海燕、白子云、辛歴、余生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2060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627民初20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内0627民初206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张继军、康暇、白子云、刘展辉、杜喜平、付首元、王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军、康暇、白子云、刘展辉、杜喜平、付首元、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魏科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世强与被告魏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科锋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宋世强返还借款15000元,并从2020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宋世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87元,由被告魏科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吕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王华、郝改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按月利率9.1‰计算,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555%计算;二、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华、郝改娥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吕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内蒙古富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发发诉被告内蒙古富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富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富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发发返还欠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225542元,合计人民币675542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45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发发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内蒙古富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武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晓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郭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庞福园: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东达乾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福园、纪妍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70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马杰、马良、张燕:

本院受理执行吴丽萍与马良、张燕、刘占良、马杰、曹静萍、刘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3民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驳回马杰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白玉好:

本院依据(2019)内0602执344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5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白玉好、第三人武丽霞共同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3号街坊1号楼1层1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9021002049);(2020)内0602执恢113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拍卖执行人白玉好、第三人武丽霞共同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3号街坊1号楼1层1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902100204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113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拍卖)、评估报告一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白海龙(白龙)、辛月:

本院受理原告高树平诉被告白海龙、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龙(白海龙)、辛月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张东、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杨东借款本金1347万元,以及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张东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1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李广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龙与被告李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广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李小龙本金142000元、利息255600元及以14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632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张斌、钟宁: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包头分行)与被告张斌、钟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石强、张欢、张利珍、党世昌、何仙女: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支行与被告石强、张欢、张利珍、党世昌、何仙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孙宇宏、孙春英、孙花荣、吴玉龙、王泽丽:

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宇宏、孙春英、孙花荣、吴玉龙、王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李宗茂: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东诉被告李宗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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