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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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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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叶:

本院受理原告宋陆军诉被告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宋陆军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梁海海: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恒升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曹明德、刘改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曹明德、刘改玲、何佳、贺林进、魏保明、曹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张云、刘翠仙: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德元、梁栋、余生花、余生文、问翠、宋卫国、贺彩丽、谢海荣:

本院审理的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米红伟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米红伟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请求。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赵莉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白代小、陈树国:

本院已受理原告董翠芝与被告白代小、陈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白代小、陈树国偿还原告董翠芝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合计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白代小、陈树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杨巴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长明与被告杨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杨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长明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64000元(16800元+21600元+80000元×2%×16个月,从2019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本息合计1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80元,由被告杨巴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张旭:

本院受理上诉人国峰与被上诉人张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2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郭嵘: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7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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