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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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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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范振忠、那日苏: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李华、范振忠、那日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2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张二女、张保忠、王珍平、秦燕宾: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二女、张保忠、王珍平、秦燕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2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曹旭芳、樊国强、温军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曹旭芳、樊国强、温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2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常伟林、张秀玲、李德伟、荣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常伟林、张秀玲、李德伟、荣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2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刘永在、张吉龙: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刘永在、张吉龙、武新顺、胡计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23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新忠、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69号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丁玉海: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长青,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玉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297号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李金良:

本院受理原告临河区新明空心砌块厂与被告李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金良欠原告临河区新明空心砌块厂货款本金117066元,违约金38119.8元及违约造成的损失(以本金117066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1日起按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临河区新明空心砌块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3元,减半收取计1707元,由原告临河区新明空心砌块厂负担5元,被告李金良负担170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0)内0826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马磊: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马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赵利光工资款2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马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王过兵、王英、杨永清: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王过兵、王英、杨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申请人苏俊杰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其的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4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王过兵、王英、杨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5487号民事判决书]中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苏俊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雷永旭: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苏雪丽与被执行人雷永旭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申请人蔺永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4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在申请执行人苏雪丽与被执行人雷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中法民三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将申请执行人由苏雪丽变更为蔺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苏利军、石宝国、柔晓旭、朱尔均: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玉宝诉被告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苏利军、石宝国、柔晓旭、朱尔均、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和苏利军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82.575万元,并承担从201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2分计算,即每月为7.6515万元,到起诉之日2014年7月24日共计利息为44个月的利息,总计为336.666万元,共计为719.241万元;2、被告石宝国、柔晓旭、朱尔均、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于被告给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数额,以双方的对账结果为最终依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曹美凤:

本院受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终本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2月4日

陈敬东、张占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东、程高峰、张占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敬东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复利(借款20万元利息从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止,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2.9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复利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2.9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借款1万元利息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8.3‰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止,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2.9‰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复利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2.9‰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程高峰、张占元对判决第一项中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止,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2.9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复利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2.9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程高峰、张占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敬东追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及公告费400元合计4850元,由被告陈敬东、程高峰、张占元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陈敬东、张占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高峰、高永霞、张占元、陈敬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程高峰、高永霞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400元及利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8.6‰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止,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2.9‰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复利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2.9‰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张占元、陈敬东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张占元、陈敬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高峰、高永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2700元,由被告程高峰、高永霞、张占元、陈敬东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范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平与被告范文斌、连胜利、俄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范文斌偿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19000元(以12万元为基数,月2分利率自2019年11月4日起暂计2020年9月5日,扣除已偿还5000元为19000元,应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二、被告连胜利、俄广平对被告范文斌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范文斌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呼和浩特市皖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贤启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皖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杜贤启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皖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呼和浩特市皖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杜贤启支付的装修款370299元,并支付违约金37029.9元,合计人民币407328.9元;三、驳回原告杜贤启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7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皖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贾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禾雨建材经销部诉被告贾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贾智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城区禾雨建材经销部支付货款15385元及利息(以15385元为基数,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新城区禾雨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贾智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你与巴德玛、阿拉坦巴干、王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董利强、张坤:

本院受理原告岳建贵诉被告张坤、董利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3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赵泽伟:

本院受理原告邱仕飞与被告赵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李成文:

本院受理原告邱富贵与被告李成文、高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被告张力民、杨军、二连浩特宏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79号张力民、杨军、二连浩特宏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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