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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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诉你与锡林郭勒元和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王宏斌、李亚玲: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宏斌、李亚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执9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宏斌、李亚玲共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土地及房屋一套(土地证号:杭国用(2002)第40101135号:房权证号:杭房字第7-4-769号),作价305.3989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王宏斌、李亚玲所欠案款300.2156万元、(2019)内0826执94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宏斌、李亚玲共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土地及房屋一套(土地证号:杭国用(2002)第40101135号;房权证号:杭房字第7-4-769号)的查封,交付给申请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葛亮:

本院受理原告吕宗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葛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吕宗山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8000元,合计228000元;二、被告葛亮给付原告吕宗山自2020年5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占用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被告葛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谭海波、王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太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海波、王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杨洪文:

本院受理原告魏平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李晓明:

原告内蒙古瑞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明、被告二连浩特市金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晓明、被告二连浩特市金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瑞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15428.4元、利息123702.8元,合计人民币639131.2元。二、被告李晓明、被告二连浩特市金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瑞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货款产生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51542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货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晓明、被告二连浩特市金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瑞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2元,由被告李晓明、被告二连浩特市金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岳埃云:

本院受理原告庞云诉被告岳埃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岳埃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庞云所欠商砼款50万元;二、驳回原告庞云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岳埃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张莹:

本院受理原告任海英与被告张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预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杨文龙:

本院在执行冀团明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李雪峰、郭小岗、王改桃:

本院在执行王和平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5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你们位于东胜区郝家圪卜路东、滨河路西、纺织街北欧陆风情小区9号楼2单元1504室评估价为1179981元;2、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517号地产估价报告,告知你们位于东胜区天骄路以东、伊煤路以南(天骄小区)9号楼-0-123号房产评估价为427037元;3、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518号房产估价报告,告知你们位于康巴什西经五路与西纬四路交汇处(金宸国际购物中心)A5-07号商业房产评估价为1067750元;4、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800号执行裁定书,告知你们我院将依法拍卖上述三处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王占海、赵素霞: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占海、赵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通知你们履行(2019)内06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0)内0602执18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对王占海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三、内蒙古民正估字[2020]第0220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李泽峰、弓利荣、张红梅:

原告王云其与被告李泽峰、张海星、牛瑞兴、弓利荣、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云其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张海星、牛瑞兴、弓利荣、张红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海星、牛瑞兴、弓利荣、张红梅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可向借款人李泽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李泽峰、张海星、牛瑞兴、弓利荣、张红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东胜区李巧梅壁纸经销店(经营者:李巧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澳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胜区李巧梅壁纸经销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的《壁布销售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04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方春则、李子岗(又名刘子刚)

本院执行的李加温与被执行人方春则、李子岗(又名刘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方春则名下位于东胜区铁西二期鄂尔多斯街北东贸路学府华庭D区1-1-603(合同编号:2010-022779)的房产一处;二、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842732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张侠:

本院执行的张瑞祥申请执行高树生、张侠、李憨、赵欣、吴尚林、石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6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张侠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35100元至本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浩日与被告张玲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浩日与被告张玲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玲负担。)、民事裁定书(转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杨老九:

关于原告王挨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准予原告王挨荣与被告杨老九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李景学: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方二子、王小燕、潘永清、冯婧: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二子、王小燕、邢金子、韩金莲、温兵、潘兵兵、潘永清、冯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方二子、王小燕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邢金子、韩金莲、温兵、潘兵兵、潘永清、冯婧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方二子、王小燕、邢金子、韩金莲、温兵、潘兵兵、潘永清、冯婧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孙满:

本院受理原告姜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铁先河: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吉庆丰收农机配件商店与被告铁先河、第蒙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曾宪宇: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良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吴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朱峰、许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唐晓晶、张晓萍、丁慧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张晓萍、唐晓晶、丁慧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本院受理的徐玉玲申请执行丁万明、马丽杰、许斌、武川县广原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5)武法执字第3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川县广原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武川县大豆铺乡大豆铺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将上述财产予以查封、评估。现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被执行人武川县广原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去世,且该公司未委托代理人,本院经多方查找无法与该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为保证被执行人武川县广原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合法权益,本院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文书号:(2015)武法执字第34号之六)。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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