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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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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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诉你与锡林郭勒元和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鄂尔多斯市铎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贾文清、贾瑞、那仁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玲与被告薄陶、鄂尔多斯市铎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贾文清、贾瑞、那仁达来、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1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张旭、陈晓宏: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内蒙古泰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内蒙古秦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文晟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孙素慧:

本院受理罗天银诉你及温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冠文与被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第一分公司、乔睿与被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峰与被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安向东、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陈朱峰诉第三人包头市凯旋科技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终32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吕利清、王秀桃:

本院受理原告云海军与被告董利军、第三人吕利清、王秀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桂建军、史菲菲与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第三人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刘海瑞:

本院受理原告武福锁诉被告黄维珍、刘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维珍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武福锁借款本金32000元,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刘海瑞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904元由被告黄维珍、刘海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杨志慧: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鸿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内蒙古凯阳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张振业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2019)内0121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原告呼和浩特鸿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1民辖终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0121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鄂尔多斯市胜州奇石古玩股份有限公司、史艳玲、苏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胜州奇石古玩股份有限公司、史艳玲、祁秀梅、苏铁、郭凯、内蒙古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利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刘海洋、高嫣、杨鑫宇、苏怀忠、张子敦、李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刘海洋、高嫣、唐勇军、杨鑫宇、苏怀忠、张子敦、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王岗、白静、张海军、梁永勤: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岗、白静、张海军、梁永勤、王翠莲、白长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杜玉振、赵丽君、段海燕、方云风、余海亮、郭庆、杨军、孟和、王建岗、刘秀兰、王来军、高彪、杜玉光、张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苏亭、王林华、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孟永胜: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40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永胜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11449389799186a b@wx.t enpa 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5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孟永胜: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孟永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两年。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403号失信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孟永胜: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403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闫金虎:

本院在执行栗喜换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405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樊睿:

本院在执行徐玉堂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两案中,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你位于卓资县卓资山镇新民街路北(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卓资县字第139021001065)号的房屋,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你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你所有的位于卓资县卓资山镇新民街路北(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卓资县字第139021001065)号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593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1执109、110号拍卖通知书(拍卖位于卓资县卓资山镇新民街路北(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卓资县字第139021001065)号的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韩根小:

本院受理宦鲜花、徐永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叶怀:

本院受理赵永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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