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刘晓龙申请执行杨玉、杨普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内0125执恢42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玉因病去世,经查明杨玉本人留有房产两处且与妻子离婚,其子杨普盛明确表示对上述房产不予继承,后经多方查找无法与其其他亲属取得联系。现本院将依法对杨玉所有的位于武川县可镇步行一条街C段37号房产一处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为保证被执行人杨玉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本院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文书号:(2020)内0125执恢42号之二)。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王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执恢3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内0826执778号执行裁定书、(2020)内0826执恢319号执行裁定书、(2020)内0826执恢3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现场勘验通知书,对你们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三道桥土地一宗、厂房一套及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11302350,土地证号:杭国用2012第4032153号,建筑面积:4444.22平米,土地面积:78060.4平方米)。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们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屆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们于现场勘查后第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孙晓荣、孙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屋助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荣、孙晓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屋助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罗小军: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小军向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人民币365457.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罗小军赔偿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65457.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苏伟、连海芳:
本院受理原告胡涛涛诉被告苏伟、连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涛涛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2900元,合计1479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2%计算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涛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606元、公告费500元、诉讼保全财产保险费用700元、诉讼保全费1347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苏伟负担6035.5元,由原告胡涛涛负担11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石治科,樊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峰与被告石治科、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金圣雅:
本院受理甘四福诉你与金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甘四福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金明斌、金圣雅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月息0.01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楼第21法庭(区政府旁新大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金百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满达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百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满达尾欠工程款4000元,并给付从2017年12月1日到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满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王秉臣、陈倩: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秉臣、陈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7900元,利息14826.1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4日),本息合计62726.13元;给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从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宋保金、孙凤珍: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宋保金、孙凤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629.28元,利息6326.5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4日),本息合计35955.85元;给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从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张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赵春江所赊购的化肥款17400元;二、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赵春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解海俊:
本院在院贵林与被执行人解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报告: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C0122号,报告内容为确定解海俊所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大地·奥林花园A区15号楼1单元5层502室一处房产的市场价值。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
张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