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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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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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义峰:

本院受理原告郭保林与被告桑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鉴定笔录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做鉴定笔录,逾期将依法按缺席处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赵林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朱小丽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林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本金150552.77元、利息119524.89元、滞纳金(还款违约金)6813.14元、分期手续费17357.76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19日之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赵林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6511元;三、被告朱小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王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贷款本金81834.95元,利息67321.78元、复息11135.22元(利息、复息截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息和罚息;二、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合同项下抵押的财产(车辆)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6元,由被告王雄负担(原告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刘润栓: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润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府花园小区47号楼5楼10、11、12、13号房屋,并将房屋交还原告;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侵占上述房屋期间产生的水费5600元、电费44808元、取暖费38046元、房租费280000元,共计368454元;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刘润栓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百鑫:

本院受理的刘清香诉百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刘清香申请对百鑫所有的位于赛罕区东影南路恒大名都8层15号楼8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刘长在: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刘长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对刘长在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581VJ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郭宇、王二仁、王连平: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郭宇、王二仁、王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王二仁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阿吉拉沁街三十三中家属楼2号楼1单元5层1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莫日根、王月:

本院受理的宋丁丁诉莫日根、王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宋丁丁申请对莫日根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39号维多利商厦2层d3025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杨秀梅:

本院受理的王润平诉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润平申请对杨秀梅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5662Y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李国君、刘瑞霞:

本院受理的赵军诉李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军申请对李国君、刘瑞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亲亲尚城9号楼19层2单元190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吴磊:

本院受理的邓红喜诉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红喜申请对吴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535号芳汀花园1号楼6层5单元15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郑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芳诉被告郑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整;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2011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22086.67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及2020年7月2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窗口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王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二被告赵建国、许小建连带偿还原告王花借款13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白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花诉被告白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窗口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苏志岗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刘建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苏志岗借款本金3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刘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吴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忠与被告陈志华、吴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陈志华、吴海军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张建忠欠款258400元及利息(以258400元为基数,2020年4月14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被告陈志华、吴海军共同负担;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王勇、米占飞:

本院受理原告贾桂林与被告王勇、米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贾桂林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剩余160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米占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米占飞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被告王勇、米占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张玮伟:

本院受理申请人乌兰与被申请人张玮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玮伟名下的坐落于东胜区鄂托克西街51号鄂尔多斯鑫通集团大厦1号楼-11层-1103房产(合同编号:2010-0013050),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间,对登记在杨岐生(152728196703174813),郝飞娥( 152728196902114880)名下的坐落于伊旗阿镇阿四线南国文汽车城5号楼5号商铺(证号:蒙2018伊金霍洛旗不动产权第000812号)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韩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温永利与你、五原县同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书【被告五原县同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王希慧:

本院受理原告吉仁巴雅尔诉被告王希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窗口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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