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成诉王有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及中止)、恢复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郭鑫慧、苏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郭鑫慧、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7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窗口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康二利: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达沥青商砼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二利、康爱平买卖合同纠纷【(2020)内0602民初372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康爱平、康二利给付原告1637270元商砼货款,并承担以163727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平均数为5厘计算,即每1万元每月利息为50元(5厘), 150%为75元。本金1637270元,每月利息为12279元,至2020年6月1日共计为89个月(只为计算诉讼费),即12279×89=1092831元,本利共计273010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372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赵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蚂蚁聚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赵永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蚂蚁聚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27720元(从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4月3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00元,由被告负担246元,原告负担18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林诉被告马海鹰、查嘎娜,第三人舒伟、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林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查嘎娜、原审被告马海鹰、原审第三人舒伟、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上诉人办理东胜区天骄紫金花园3-2-104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查嘎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被告马海鹰、查嘎娜,第三人舒伟、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林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霞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8日签订的《亿峰国际商品房内部认购书》; 2、判令被告返还房款89046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0.006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588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冯改萍、刘广华、周宏喜、周宏富、周文荣、郝巧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改萍、刘广华、周宏喜、周宏富、周文荣、郝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张义:
本院受理原告淡炳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乌克法庭(百灵庙镇)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刘志敏、李文华、赵二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敏与被执行人李文华、赵二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外人高云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68号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高云娥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36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36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王耀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耀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5000元,以及借款本金485000元从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2、驳回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王耀军负担4287.5元,由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周秀海:
本院受理原告姜小红与被告周秀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郭春云:
本院受理原告石二虎诉被告郭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0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赵八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倪振兴与被告赵八十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八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倪振兴欠款本金3320元;二、被告赵八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倪振兴借款利息2390元(3320元×0.02元×36个月,从2016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三、被告赵八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倪振兴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自2020年5月21日至欠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包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马九月与被告包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九月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包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九月借款利息5200元(20000元×0.005元×52个月,从2015年1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并继续给付自2020年5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赵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赵伍斤半与被告赵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伍斤半借款本金13300元;二、被告赵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伍斤半借款利息10374元(13300元×2分×39个月,从2017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三、被告赵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伍斤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自2020年5月2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白小红(别名白晓红)、何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军与被告白小红、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小红、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徐军借款本金95600元;二、被告白小红、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徐军借款逾期利息32523元[24180元(62000元×0.015元×26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4500元(15000元×0.015元×20个月,从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4743元(18600元×0.015元×17个月,从2017年9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已偿还的900元];三、驳回原告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吴明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国与被告吴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吴明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保国借款本金2600元;二、被告吴明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保国借款逾期利息689元(2600元×0.005元×53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自2020年6月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保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石景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石景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国军代为偿还的借款9000元;二、被告石景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国军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从2005年5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石景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彬彬、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1267元;二、被告包彬彬、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3650元(91267元×0.02元×2个月,从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2020年7月13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72元,由被告包彬彬、图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陈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陈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春香借款本金120000元;二、被告陈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春香借款利息29400元。案件受理费32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海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