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仁朝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灵与被告布仁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0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包银富、王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灵与被告包银富、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内蒙古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金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波与被告内蒙古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成波就(2019)内0105民初1134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王怀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源诉被告王怀德、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怀德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6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内蒙古圣盖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耿渊明:
本院受理原告高平诉被告内蒙古圣盖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耿渊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张俊生、赵雪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被告张俊生、赵雪飞、徐兵、连羽、陈龙龙、王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张俊生、赵雪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被告张俊生、赵雪飞、徐兵、连羽、陈龙龙、王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张俊生、赵雪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被告张俊生、赵雪飞、徐兵、连羽、陈龙龙、王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谢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彬、徐忠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2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韩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2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李彩彩: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彩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2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方荣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荣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2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王小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2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杨小兰、王海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兰、王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2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三支队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行审138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内蒙古福莱尔德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三支队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福莱尔德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行审156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内蒙古福莱尔德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三支队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福莱尔德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行审157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王福庆:
本院受理原告郭东生诉王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福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郭东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东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东生负担5680元,由被告王福庆负担5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霍海杰:
本院受理原告徐贵岭诉霍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徐贵岭撤诉。案件受理费345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徐贵岭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贵岭负担。剩余3427元退还原告徐贵岭。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辛财旺、李俊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6)内0105执677号]一案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6)内0105执67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资产转让合同》、转账凭证、内蒙古日报公告报纸、扣划贷款通知及银行回单。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6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辛财旺、李俊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6)内0105执678号]一案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6)内0105执67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资产转让合同》、转账凭证、内蒙古日报公告报纸、扣划贷款通知及银行回单。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刘树东、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恢360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蒙粮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东园街以西清泉街以东立业大厦1层1011(建筑面积48.8平方米)、2层1021(建筑面积94.3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29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王永刚: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2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银龙:
本院受理张在生申请执行银龙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83号之四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高翔:
本院受理张仙桃申请执行高翔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3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王丽丽:
本院受理李淑珍申请执行王丽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4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吴志刚:
本院受理张宏宇诉吴志刚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0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吴志刚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7号楼1层4单元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康罗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兵与康罗生、康和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马磊: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马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赵利光工资款2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马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魏建宏、董洁、陈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玉强、杨永珍、魏建宏、董洁、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谭海波: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洸与被执行人孙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孙晶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286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被执行人)孙晶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