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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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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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满维: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常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明、常东梅、张桂芳、李瑞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建明、常东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四子王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从2018年7月30日开始截止到2020年9月25日的利息139289.60元、复息14065.56元,三项共计603355.16元;2020年9月26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张桂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子王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张海军、乔红:

本院受理原告樊金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军、乔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樊金柱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樊金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王青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青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俊峰借款本金3750元;二、被告王青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俊峰借款利息258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王青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孙吉平、王满、闫利军:

本院执行安建新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边涌: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磊诉被告刘延彪、边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边涌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4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樊岳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洋诉被告樊岳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樊岳飞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祁珂: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小时代吉米儿童摄影店诉被告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祁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祁珂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9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赛罕区晟将盛宴酒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军诉被告赛罕区晟将盛宴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赛罕区晟将盛宴酒店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3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石明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明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石明超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6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赛罕区木头人儿童摄影会所:

本院受理的王凤霞诉被告赛罕区木头人儿童摄影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赛罕区木头人儿童摄影会所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7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白套格套、李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被告白套格套、李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套格套、李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欠款本金6980元,利息43.28元(6980元×0.02%×31个月,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本息合计7023.28元;二、被告白套格套、李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自2020年8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负担33元,由被告白套格套、李小华负担45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张财: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欠款本金26842元,利息41873元,本息合计68715元;二、被告张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自2020年7月1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金斯琴、白六十一: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雅娟种子销售中心与被告金斯琴、白六十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斯琴、白六十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雅娟种子销售中心欠款本金9500元,利息10730.25元(9500元×1.5%×75.30个月,2014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本息合计20230.25元;二、被告金斯琴、白六十一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雅娟种子销售中心自2020年8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雅娟种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原告科左中旗雅娟种子销售中心负担80.24元,由被告金斯琴、白六十三负担305.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斯琴、白六十一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包文恩宝音、陈萨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韩牡丹与被告包文恩宝音、陈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文恩宝音、陈萨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牡丹借款6500元;二、驳回原告韩牡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5元,由原告韩牡丹负担105元,由被告包文恩宝音、陈萨日娜负担45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邓景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与被告邓景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邓景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李福土地承包费1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288元,被告邓景龙负担6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康利鹏: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邬二保、张果果、康利鹏、刘志强、云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杨俊龙、王计生、顾文刚: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杨俊龙、王计生、顾文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2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姚君明、郝志强、郝树林、内蒙古雅仕名汇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姚君明、郝志强、郝树林、内蒙古雅仕名汇养生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2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姚君明、郝志强、郝树林、内蒙古雅仕名汇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丁改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姚君明、郝志强、郝树林、内蒙古雅仕名汇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丁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2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栗晓敏、栗铁柱、王红叶、申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栗晓敏、栗铁柱、王红叶、申腾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2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案外人郭迎新、贺玉莲与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首勤、李升莲、被执行人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2020)内0203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因案外人郭迎新、贺玉莲不服本裁定,提出执行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陈涛:

本院受理郭金旺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租赁费及人工费182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杜景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杜景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亚荣借款本金2000元,并自2020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偿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杜景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七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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