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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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与被告刘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全喜宝、候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与被告全喜宝、候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刘玉娜:

本院受理原告盖向东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万资评报字(2018)第31号关于蒙D87E0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刘玉娜名下的蒙D87E05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估价值为1010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评估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苏震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文泉、宝金良: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与被告文泉、宝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李亚君: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芳与被告李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刘新民:

我院受理的李兰凤诉刘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兰凤申请对刘新民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西马路商品楼1-2层5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李天龙:

我院受理的杜凡诉李天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杜凡申请对李天龙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煤田4号楼5单元16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翟淑珍、王二林、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联信支行诉翟淑珍、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联信支行申请对翟淑珍、王二林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阀门厂昌盛泰住宅楼2层北起3单元北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马伊莎、左鹏:

我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马伊莎、左鹏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马伊莎、左鹏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亿峰岛璞园6号楼6层1单元6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张波、杨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诉被告张波、杨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马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胡瑞敏诉被告马文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石永红(又名石二红):

本院受理许志光(又名许根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石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许志光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从2016年1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20000元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石永红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韩生财:

本院受理康二强(曾用名:康建国)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8)内012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8日

杨吉木德:

本院受理原告刘殿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吉木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殿臣借款本金10000元,给付利息13200元,合计23200元;驳回原告刘殿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63元,由原告刘殿臣负担58元,被告杨吉木德负担80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包铁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铁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志勇借款本金22000元,给付利息10120元,合计32120元;并支付原告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2月11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陈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40元,其中由原告陈志勇负担28元,由被告包铁成负担101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李玉侠、孙贵: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波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玉侠、孙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晓波担保债权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80000元,本息合计330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何那音台、董金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冬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冬梅借款本金22400元;二、被告何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冬梅自2016年12月13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徐继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山顶摩托车修理部诉你与被告赵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897号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二被告给付赊购摩托车款5000元及利息1900元;2、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到将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胡凤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殿臣诉你与被告董塔本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5276号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给付利息2800元;2、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到将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曹来喜: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689号原告郭红阳诉被告曹来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红阳请求你偿还欠款本金22800元,支付利息8208元,2018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2800元,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赵永福: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813号原告周双梅诉被告赵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双梅请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利息8320元,2018年7月2日起以本金13000元,按月利率0.02元计算利息至被告赵永福还清全部借款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刘勇军:

本院受理王珍诉你和王广荣、内蒙古云水牧歌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2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内蒙古云水牧歌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珍欠付羊及羊肉款65258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内蒙古尚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芳洁诉被告乌兰察布市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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