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叶诉郭爱霞(2020)内0125民初11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爱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李玉军、安吉斯: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雅玲与被上诉人袁博颖、李玉军、安吉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孙鑫: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常建军、武淑琴、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剑、爽克尔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华、杨磊、常建军、武淑琴、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286、(2020)内01民终2286号之一、2287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终2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张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牛广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与被告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蔡二锁:
本院受理原告陶三乐、胡稳重诉被告蔡二锁、李瑞枣民间借貸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蔡二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陶三乐、胡稳重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二、驳回陶三乐、胡稳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蔡二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