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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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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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

本院受理原告贺二俊诉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刘晓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文利与被上诉人刘晓军、陈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2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吴铁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天柱、吴铁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0)内01民终23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代春来: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张勇、张苹:

本院受理原告曹桂云与被告张勇、张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张鹏懿: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鹏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徐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震与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270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赵春霞、马龙彪: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季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季利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温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祥与被告代金星、温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庆祥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3200元【21000元(20000元×2%×52.5个月,2016年2月2日至2020年6月17日)-7800元】,本息合计33200元;二、被告温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孟庆祥自2020年6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代金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孟庆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孟庆祥负担120元,由被告温金山、代金星负担6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温金山、代金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包阿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昌盛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英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9860元,本息合计26860元;二、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英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赵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英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9860元,本息合计26860元;二、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英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包那顺布赫(包晓博):

本院受理原告邹润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4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0)内0521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那顺布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邹润忠借款12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刘凤金:

本院受理原告王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凤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连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000元,本息合计103000元。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凤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白呼和巴拉、王银花:

本院依据(2018)内052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苏桂荣申请执行王银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2295号参与分配方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徐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64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0)内0521执396号执行裁定书;另送达房屋查封裁定书(2020)内0521执396号之一,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凤所有的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希伯花嘎查,房屋产权证号:905号,面积为558.72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日期2020年7月30日,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金木仁: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656号原告包长成诉被告金木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担保借款本金20000元,借期内利息1500元,本息合计21500元;2、此款从2017年11月7日开始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债务清偿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王金山、王玉春、王淑琴、王金龙、吴增宏: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王金山、王玉春、王淑琴、王金龙、吴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58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金山、王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永平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的利息3000000元;二、被告王金山、王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永平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从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王淑琴、王金龙、吴增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淑琴、王金龙、吴增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金山、王玉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王金山、王玉春、王淑琴、王金龙、吴增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傅安国:

本院受理原告高林飞诉被告傅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7000元;2、被告支付从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6月2日至利息共计315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5690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或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王永峰、丁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伊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被告王永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220400元(利息从2012年7月9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2、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3、被告丁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赫利祥、刘瑛洁:

本院在执行侯捷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执提3号执行裁定书【对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内0602执937号执行案件提及执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魏五在:

本院受理原告曹俊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魏子望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3、位于乌审旗科研镇楼房一套价值100000元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刘建东:

本院在执行朱美桃、王学婷、王学强申请执行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一直找不到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执恢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名下的车牌号为冀GB5336、冀GHS79挂的解放牌车辆予以报废。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张建国:

本院在执行樊树祥申请执行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第1529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温建国:

本院在执行寇明旺申请执行温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赵亮:

本院在执行郭建军、赵润喜、马俊、樊振军、田培海、冯建新与赵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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