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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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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中标、郝熙莲: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赖中标、郝熙莲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43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王忠小:

本院受理原告赵连生与被告王忠小、侯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戈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钟宏亮与被告戈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郭小平、周振青、张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杜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李奎、谯小玉:

本院受理原告贾瑞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刘乐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乐军、呼宏亮、高彩霞、尹则远、窦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王七十九、王白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七十九、陈宽后、秦海军、王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张天河: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张天河:

本院受理原告张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张志恒、周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郭子义、杨月英、郭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王润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赵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辉欠原告张蒙8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赵辉在其抵押的汽车价值范围内优先偿还原告张蒙的欠款。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90元,由被告赵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赵勇、刘晓庆:

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赵勇、刘晓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赵勇、刘晓庆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贷款154875.83元及利息(利息自扣款之日2018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1日计算为15232.35元;2020年7月1日后的利息以154875.83元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保函保险费等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

金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金斯日古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1月24日

马素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素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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