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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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那顺白乙图:

本院受理原告白丽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项:被告包那顺白乙图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白丽红借款3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2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海、原告刘志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庭B20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东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志强欠原告于东生17765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5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乾昌广场4号楼116号、117号、114号商铺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于东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4200元,由被告刘志强、被告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王萃姗:

本院受理原告张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萃姗欠原告张蒙30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50元,由被告王萃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段楠:

本院执行的苏永怀申请执行段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12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01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刘培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培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勇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826元,由被告刘培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王永军、李俊兰:

本院在执行王春、黄林娥与王永军、李俊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春、黄林娥提出对被执行人王永军、李俊兰所有的位于兴和县西城外兴新小区248号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鉴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将依法缺席处理。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杨永飞:

本院在执行张继伟与杨永飞、兴和县鑫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王治国、曹杰、梁红斌:

本院受理(2020)内0929民初1441号原告史香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张永灵: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诉被告你、张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号楼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白锐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占荣诉被告白锐钢及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金凯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刘斌: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了原告杨宾诉被告内蒙古腾达控股有限公司、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乌审旗顺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诉你行政强制执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行审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作出的东环罚【2018】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被申请人乌审旗顺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处罚罚款1000000元,每日按罚款数额(1000000元)的3%缴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1000000元罚款处罚全部缴纳之日止的加处罚款的决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阿拉腾斯迪:

本院受理原告达伊林与被告阿拉腾斯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阿拉腾斯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达伊林借款本金254000元及利息512572元;二、驳回原告达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6540.58元,由被告阿拉腾斯迪负担5402.15元,原告达伊林负担1138.4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张斌、张帆、徐小强、杨新存、王三飞、鄂尔多斯市紫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白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119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通知你们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20)内0602执恢1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一、拍卖被执行人王三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街23号元亨小区4号楼1单元901室(合同编号:2010-0001873)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王三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街23号元亨小区5号楼2单元303室(合同编号:2010-0001902)房产;三、拍卖被执行人张斌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6号街坊4号楼4B1-01051室(合同编号:2008-0027005)房产];内蒙古民正估字【2020】第0130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内蒙古民正估字【2020】第012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内蒙古民正估字【2020】第012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李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八诉被告李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翠玲偿还原告李八借款本金30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期间的(八年零七个月)利息五十八万八千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计算说明:(1)第一支借条2010年11月4日借款十万元,利息已付至2011年12月25日);(2)第二支借条于2011年3月24日借款20万元,利息已付至2011年12月25日;(3)从2011年12月25日至今,零星给付过利息约3万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612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侯斌:

原告张来喜与被告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来喜借款本金1459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被告侯斌负担3216元,由原告张来喜负担22元。)、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段伟(又名段玮):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葵诉被告段伟(又名段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段伟偿还原告李俊葵借款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照日格图、巴雅尔其其格、阿拉腾图娅:

本院在执行杨飞跃、王三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1488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恢1488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恢1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照日格图、巴雅尔其其格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的冻结;(四)、(2020)内0602执恢1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照日格图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中23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巴雅尔其其格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内18000元;(五)、(2020)内0602执恢1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照日格图、巴雅尔其其格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王三飞、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段瑞芳诉被告王三飞、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4万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本院二楼-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张篷春:

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篷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篷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08232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元,保全费317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篷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王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志勇、李惠林、云海、刘艳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志勇、李惠林还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云海、刘艳庆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志勇、李惠林、云海、刘艳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孙艳飞、王玉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艳飞、王玉明偿还原告李雪飞欠款28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63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艳飞、王玉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刘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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