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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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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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

本院受理薛秀伟申请执行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403执516号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宋占军:

本院受理张云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403执恢45号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郅瑞吉:

本院受理原告夏九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郅瑞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九洲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照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夏九洲已预交),由被告郅瑞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

李惠林: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志勇、李惠林、云海、刘艳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志勇、李惠林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云海、刘艳庆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志勇、李惠林、云海、刘艳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任浩:

本院受理原告郝永先与被告任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任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日给付原告郝永先工资款11400元。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任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车佳丽:

本院受理原告郝军诉被告车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8122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燕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郭兆林、郭海燕诉被告崔皓翔、燕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崔皓翔、被告燕春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郭兆林、郭海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70000元,本息合计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崔皓翔、燕春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毕智峰: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毕智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智峰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1月10日的欠款本金17871.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毕智峰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王旭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旭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旭红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1月4日的欠款本金24256.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旭红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杨春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杨春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春生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1月4日的欠款本金38719.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春生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产生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范建功: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斌诉被告范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建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文斌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23452元(2018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6日);二、被告范建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文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建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吴苏雅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敖特根朝鲁诉被告斯特格乐图、吴苏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内蒙古翊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翊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3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夏艳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宿美玲诉被告夏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夏艳红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杨文风:

本院受理的原告曲兰芝诉被告杨文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文风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刘志刚、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宏波诉被告刘志刚、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霍东鑫:

本院受理李润平诉被告霍东鑫、赵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

何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龙诉被告何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呼和浩特市译而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晨光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译而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译而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3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大楚神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王长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105民初11355号原告唐玉福与被告王长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依法决定提起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监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哈图:

本院受理原告高磊诉被告哈图、翟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陈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岳林强诉被告陈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杨翻身、刘翻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杨世忠:

本院受理高铁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2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杨勇、索永江、周荣聪:

本院受理原告托克托县鸿泰租赁站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勇、索永江、周荣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托克托县鸿泰租赁站所欠租赁费352387.8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2元,由被告杨勇、索永江、周荣聪负担6722元、原告托克托县鸿泰租赁站承担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勇、索永江、周荣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

马忠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虎与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37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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