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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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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林光、魏艳萍: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415号原告姜殿忠与被告何林光、魏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林光、魏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殿忠借款120000元;二、被告何林光、魏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姜殿忠从2018年3月16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姜殿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葛虎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杰诉被告葛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吉生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谢亮生:

本院受理原告曹喜文(曹保峰)诉被告谢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吉生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谢亮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德诉被告谢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吉生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寇小东:

本院已受张俊林、张宇、赵军、王俊平、王海龙与寇小东、赵永兵买卖合同纠纷5案中,查封了赵永兵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兆君路北2-1-603的房产。案外人王晓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上述房产的所有权。本院经立案审查,案号为(2020)内0921执异7号,已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书,现通知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卓资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取执行异议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阿腾布勒格、秦格勒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被告阿腾布勒格、秦格勒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王翠玲、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王翠玲、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10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5)鄂托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朱亮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许培东、韩玲娜: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许培东、韩玲娜(2020)内0125民初81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许培东、韩玲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郝先虎、郝志强、王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蒋立军:

原告芦尚峰与被告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0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芦尚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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