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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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崔志忠、李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明与被告崔志忠、李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崔志忠、李秀珍欠原告杨永明借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崔志忠欠原告杨永明借款417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417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本息和不能超过以3万元为基数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本息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三、驳回原告杨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元及公告费400元,合计1593元由被告崔志忠负担1393元、由被告李秀珍负担2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崔志忠、李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柴凤莲与被告崔志忠、李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崔志忠欠原告柴凤莲借款46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李秀珍欠原告柴凤莲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三、驳回原告柴凤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及公告费400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崔志忠负担1150元、由被告李秀珍负担25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崔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清与被告崔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崔志忠欠原告刘瑞清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5日起按月息1分3厘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崔志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张二虎(又名张银虎):

本院受理原告徐学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二虎(又名张银虎)给付徐学平借款60000元及至2014年5月30日止的利息7200元,共计6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80元及公告费500元,由张二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马拴红:

本院受理原告孙佃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李喜林:

本院受理欧玉鹏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高天宇:

本院受理(2020)内0929民初1849号原告卢艳彬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王占强:

本院受理原告何军诉被告王占强、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刘春娥、丁伍美:

本院受理原告刘白女与被告刘春娥、丁伍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春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白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160000元;二、被告丁伍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丁伍美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刘春娥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刘春娥、丁伍美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连与被告李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凤连支付拖欠的工资82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志祥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聚德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熊爱华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聚德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被告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442520元(从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 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20)内0602民初5584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刘毓鹏:

本院受理原告杜佳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31980.86元,共115980.86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219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0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德元、梁栋、余生花、余生文、问翠、宋卫国、贺彩丽、米红伟:

本院审理的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米红伟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谢海荣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请求。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温瑞平、温端春:

本院审理的原告牛兆清诉被告温瑞平、温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共计343000元整,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苏志强、苏翠香:

本院执行的杨慧玲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恢7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志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媒路二十九号街坊原龙凤小学校址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所建房屋58间,轮候查封期限为3年。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高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贷款保证金542552.73元及截止到2019年8月30日计算利息为174060.83元,共计716613.5元,至逾期本金及利息给付之日止;2涉诉费用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20)内0602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赵永平、刘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郝英诉被告赵永平、刘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郝英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利息从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8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永平负担18800元,由原告郝英负担3988.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田有才: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武星、柴瑞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111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有才在鄂尔多斯银行存款账户(账号: 6230930030004459896)。二、(2020)内0602执恢11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田有才在鄂尔多斯银行存款账户(账号:623093003000445896)内47219.93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杨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龙与被告杨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郭海龙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杨文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马金萍:

本院受理原告苏改荣诉被告马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金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苏改荣借款本金291000元;二、被告马金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苏改荣以29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666元,由被告马金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杨继: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537号执行裁定书(过户),本院依法将你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中。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张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柴校忠诉被告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玉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柴校忠剩余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8日起至6月17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8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王磊、王冬: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6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王磊、王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46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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