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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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学为:

本院受理原告王宝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1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强刚柱、强刚宝、李向军: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张建军、孔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卓资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李向军、强刚柱、强刚宝: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谷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智俊桃与被告谷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08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冀泽成:

本院受理原告尚枝兰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3民初18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冀泽成尚欠原告尚枝兰本息共计10000元,此款于2020年5月20日前全部付清;二、原、被告双方无争议;三、本案受理费20元(原告尚枝兰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陈琼:

本院受理原告张雅丽诉被告陈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内0104民初3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崔玉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玉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张爱英、王冬: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6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张爱英、王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46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徐燕:

本院受理原告段维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

张瑞娥、董金栋、杨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孙雁宾:

本院受理原告袁金玉诉被告孙雁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张小满: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张小满、呼和浩特市达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小满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王凤云、骆红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王凤云、骆红齐、王兰在、邸月娥、张建锋、付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凤云、骆红齐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4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杨彦松、兰坤宇: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山诉被告杨彦松、兰坤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宝双宝: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义与被告宝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刘姝红:

本院受理原告常秉文与被告刘姝红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8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张高平:

本院受理原告郝俊秀与被告张高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波与被告内蒙古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谷江:

本院受理原告付建飞与被告谷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王刚、马中秋: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千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刚、马中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公告(2020)内0105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翟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北立诉被告王欢、翟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送达公告(2019)内0105民初11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薛海波、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红霞诉被告薛海波、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5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高金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忠诉被告冀明,第三人高金喜、李存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64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内蒙古胜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利敏诉被告内蒙古胜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4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树东、第三人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恢360号]一案中,案外人王慧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东园街以西清泉街以东立业大厦1层2011号房屋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王慧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26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刘树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恢360号]一案中,案外人王慧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东园街以西清泉街以东立业大厦1层2011号房屋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王慧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26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毛月德:

本院受理刘韶兵申请执行毛月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3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闫金泉: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3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孙正浩:

本院受理原告郭改桃诉被告孙正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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