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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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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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振赫:

本院受理王俊义申请执行贾振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8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内蒙古初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包其勒格乐申请执行内蒙古初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0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于军申请执行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0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王斌、王登明:

本院受理吕绥生诉王斌、王登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78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登明位于包头市新兴大街58号院7号楼102-103号房屋及院内车库,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止);王登明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公园路14号园中园1-50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止);王斌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公园路14号园中园2-7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梁继成:

本院受理李强诉梁继成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9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梁继成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九合家园车位342、储藏室7-1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吴瑞明:

本院受理杨召弟申请执行吴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3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李彦伟、周兰枝、李彦枫、李健、刘亚航:

本院受理郭建军申请执行李彦伟、周兰枝、李彦枫、李健、刘亚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586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科瑞估字 【2020】第1016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张琦梆(曾用名张庆华):

本院受理杨颜明申请执行张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1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韩志刚: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诉韩志刚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5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韩志刚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十二区邮电住宅楼1-6-2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柳海城、李海燕、呼和浩特市海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丁月珍、周秋富、马淑萍申请执行柳海城、李海燕、呼和浩特市海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667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韩建军:

本院受理尚锁龙申请执行韩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7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刘贵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西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贵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2020)内0207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刘浩:

本院在执行刘玉祥申请执行刘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浩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恩和家园3#-2-601号房屋一套予以评估。现公告向你送达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巴彦淖尔市)内科瑞(2020)(估)字第0901-002-078号涉执房地产司法处置评估报告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上述房产的评估值为24365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郝世军、王美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世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美臻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2020)内0602执异348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页第6行“申请执行人:郝世军,公民身份号码:152723197206230047,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丁小区28号楼2单元202室”补正为“申请执行人:郝世军,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6910280336,男,……现住东胜区杭锦南路12号街坊城市花园12号楼1单元602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包春文、陈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31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张祖昌、郑祥、郑永涛、陈江、包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27元,退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杨贵清: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杨贵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田琨: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康利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康利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利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2618.98元及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各项费用(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上述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内蒙古何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民正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冉诉被告内蒙古何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民正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联信支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李冉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6元,由原告李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杨洁、贾栋、刘云、刘卫东、刘文智、郭旭东、杨正、贾银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戴健、哈伦: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戴健、哈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将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戴健、哈伦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区中山东路波士名人国际1号楼20层2006号的房屋,评估价为876756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745242.6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633456.2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陈守仁:

本院受理原告赵巨京诉被告陈守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赵巨京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盘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保利农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国宏(价)字2020第10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史宪宇: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召支行诉被告史宪宇、胡笳、丁永和、杨丽君、孙志宇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丁永和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0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四川欧欧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丰:

本院受理原告曹汝君诉被告四川欧欧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玺、刘丰、李川华、杨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80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曹汝君劳务工资1058825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甘肃五建公司、李川华、刘丰、杨林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鼎程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欧欧亿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邢海侠、刘利山:

本院受理原告齐天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郭云明、苗春艳、第三人邢海侠、刘利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齐天玉办理房产(房权证为蒙字第154021002306号)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云明、苗春艳、第三人邢海侠、刘利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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