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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澜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廣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张苏雅拉吐:

本院受理原告白梅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97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白梅风与被告张苏雅拉吐离婚。二、婚生女儿张丽冉(2017年2月8日出生)由原告白梅风抚养,被告张苏雅拉吐从2020年1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至张丽冉18周岁止;婚生子张志民(2005年8月21日出生)由被告张苏雅拉吐抚养,原告白梅风在被告张苏雅拉吐实际抚养儿子后每月给付张志民抚养费500.00元至其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白梅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58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坦巴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阿拉坦巴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付租金人民币84992.86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1248.22元,合计106241.08元。三、被告名下蒙D758S0号小型轿车(发 动机 型 号 :16120397; 车 架 号 :LSA121BL662444623)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刘建成、任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贺惠平诉被告刘建成、任海燕、刘建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1652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王亚琴、王兴胜: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琴、王兴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173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高强:

本院审理的原告徐翠诉被告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全部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乌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张属平诉被告乌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罗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史俊科诉罗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6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及中止)、恢复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马兆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通利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兆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依法判令被告马兆平缴纳2017年8月20日至2019年6月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511元;二、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马兆平负担1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韩龙、白旭隆:

本院审理的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内0602民特52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田雨雨:

本院受理原告呼静诉被告田雨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六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任建东、陈芝云:

本院在执行王胜利与被执行人任建东、陈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17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任建东在鄂尔多斯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494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石玉兵、杨永光、袁小梅: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与被告石玉兵、杨永光、袁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杨洋:

本院受理原告刘敬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8日

杨洋:

本院受理原告边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8日

郭标:

本院受理原告范文举诉被告郭标、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海洋、被告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范文举各项损失人民币225678.7元;二、驳回原告范文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6元,由被告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刘凤娥:

本院审理的原告白香翠诉被告刘凤娥身体权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误工费9100元、护理费3900元、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25200元;2、判由被告依照伤残等级鉴定给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载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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