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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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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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宏源节水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秀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宏源节水管业有限公司货款401907元。二、被告刘秀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宏源节水管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11204元,由被告刘秀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钱宏伯: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苏艳梅诉被申请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钱宏伯、高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张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郭海明、會华嵘:

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李云仙:

本院受理原告狄士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张勇、王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潘长寿: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长寿、马占莲、尚红光、任梅、李志军、李巧芳、侯继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徐勇、淄博舜腾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孙志铭诉徐勇、淄博舜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志铭申请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上海开天花园住宅小区6号楼-1至3层103室的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评估(后附物品清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赵平金、包双梅:

本院受理原告闫占龙、高善强诉被告赵平金、包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平金、包双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闫占龙、高善强借款本金95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赵平金、包双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赵永维: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宪江、杜勤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赵海军、连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米清与被告赵海军、连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借款本金1334279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上述垫付款借款本金从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的利息209222元(计算方式:2016年12月6日-2019年8月2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19年8月21日-2020年4月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上述垫付借款本金自2020年4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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