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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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任强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永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任强强货款1287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12874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5日至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373元,由被告王永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海格:

本院受理原告李勿力吉诉被告海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霸英:

本院受理原告萨日格日乐诉被告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白龙(李白龙)、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亮诉被告白龙(李白龙)、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霸英:

本院受理原告何出鲁(何朝鲁)诉被告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姑娘、阿日木扎:

本院受理原告团亮诉被告姑娘、阿日木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王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王小军、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贺燕飞、班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娜与被告贺燕飞、班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0)内0826民初248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屈付和: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杨万良、耿美琴、屈燕萍、吕永平、屈海军、贾艳荣、屈刚、屈燕、杨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刘毓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被告刘毓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2020)内0627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627民初10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内0627民初108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毓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和(2020)内0826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于跃飞:

本院受理原告田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于跃飞给付田野借款人民币8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9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于跃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张建军: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军、康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常兰云、李烨:

本院在执行帅玉成与常兰云、李烨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高强: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吴雪彬:

本院受理崔书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郭小格:

本院在执行樊素清与郭小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郭威、池晖:

本院在执行王利廷与郭威、池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陈向龙:

本院在执行赵美花与陈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郭威、池晖:

本院在执行李晓军与郭威、池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杨英:

本院在执行王九端与杨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黄树英:

本院在执行张福与黄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王振平:

本院在执行郭荣与王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王瑞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924民初1332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合计112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找不到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麻小军:

本院在执行闫新福与麻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于鹏:

本院在执行赵重辉与于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冀忠厚:

本院在执行陈建平与冀忠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李明:

本院在执行赵俊英与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兴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张面换:

本院受理(2020)内0929民初2107号原告马后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张亮:

本院受理原告薛堂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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